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于今日发布了一项合并仲裁的应用指导,以补充包含在2013年 HKIAC 有管理的仲裁规则(简称“规则”)中的合并政权。
合并意指两个或更多独立但是相关的仲裁可以合并为一个单独仲裁的机制。涉及到多方或多项合同的交易的诉讼经常导致多起诉讼,这可能带来判决不一致风险和成本加剧。合并仲裁在帮助最小化该风险的同时,可提供一种高效利用时间与资源的方式来处理具有这种性质的复杂诉讼。
根据规则的第28条,HKIAC 拥有在某一方要求(“要求”)的情况下,合并两个或更多等待处理仲裁,只要::
a. 各方同意合并;或
b. 所有仲裁中的权利要求均根据同一仲裁协议做出;或
c. 权利要求根据一个以上仲裁协议做出,法律或事实上的共同问题源于两个或全部仲裁,要求减免的权利是关于,或源于,相同交易或系列交易,且 HKIAC 认为该仲裁协议是兼容的。
该应用指导,于2016年1月1日生效,适用于缔约方根据“规则”第28章在2016年1月1日或之后提交“要求”的仲裁。
该应用指导详细列明需要包括在“要求”里面的内容和事项及关于“要求”的任何评论。
除第28条之外,“规则”也提供了其他机制以处理涉及多个合同/交易/缔约方的仲裁。第27条允许缔约方之外的额外一方加入已有仲裁,若根据初步证据,该附加方受制于引发仲裁的仲裁协议。根据第29条,属于多个合同下的一系列交易,申诉人可以采取单独仲裁。
应用指导是对香港合并管理体制的一个积极发展,使得涉及多个申诉人和拥有交叉利益的多位被告人的仲裁变得更加简单。在以上情况下选择 HKIAC 仲裁的缔约方,将无需将大量整合和合并诉讼包括在他们的仲裁协议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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