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于1996年,改革香港的企业拯救制度的想法已经被提出。这改革以《 2001年公司(企业救援)条例草案》的形式提出,但由于当时意见分歧而停滞不前。随后分别于2003年,2009年和2014年改革的方案再次被提出,但都无矢而终。
2020年11月2日,政府提交了《公司(企业救援)条例草案》(「草案」),以在香港正式订立法定的企业救援程序Corporate Rescue Procedure(「CRP」)和破产交易条款。预计草案将与有关CRP的运作和后勤事务(例如举行债权人会议,组织债权人委员会等)的附属立法一起于2021年第一季度提交予立法会审议。
目前情况
由于现时没有法定的公司拯救制度,陷入财政困境的香港公司历来只有很少脱离破产危机的方法。正如草案指出,这些公司只可以:
- 尝试与其主要债权人达成一项偿债协议,以重组其债务;或
- 在《公司条例》(第622章)的现行制度下实施一项重组安排计划,以便利公司与其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妥协。
重组安排计划在程序上很麻烦。但是,这些选项最明显,甚至最致命的缺点,是即使实施了这些选项,公司的债权人仍可采取法律行动让公司清盘。与美国等其他国家的制度不同,香港现有制度并未强加所谓的“延迟偿付期”,以防止公司在试图挽救自己时倒闭。
企业救援程序(CRP)是什么
CRP 一种程序,旨在通过引入法定程序和延迟偿付期措施,帮助陷入财政困境的公司从破产中尝试解脱出来。在法律协助下,希望最大化公司能够继续经营的机会。以下是草案提议的CRP概述,细节在立法会讨论后可能会有所变更。
CRP 的开展
CRP 在任命临时监督人后开始。如果以下人员认为公司已经破产或很大机会会破产,并且临时监管可能能够协助公司或其债权人,则可以任命临时监督人:
- 公司本身(通过其成员或董事的决议);或者
- 如果公司已经进入清盘程序或被申请清盘,公司的清盘人或临时清盘人。
如果公司有主要担保债权人,任命人则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主要担保债权人公司任命临时监督人的意向。若主要担保债权人未能于五个工作天内以书面形式反对临时监管,公司就可以启动流程。
临时监管期最初将持续45个工作天,经债权人同意,最长可延长至六个月。如果案件特别复杂,需要更多时间来制定拯救计划,则公司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将时间延长至六个月以上。
在临时监管期间,该公司也会进入延迟偿付期。 CRP的延期偿付条款包括:
- 公司不得通过决议自愿清盤,先前提出的自愿清盘程序亦会被搁置;
- 任何人不得向法院作出清盘呈请;如果已有申请,现有的清盘程序亦会搁置;
- 除非临时监督人同意或法院或草案条文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展開或繼續進行針對公司的法律程序;以及
- 除非临时监督人同意或法院或草案条文批准,否則任何人不得展開或繼續進行就公司財產相關的执行程序。
临时监督人
临时监督人将取代公司的董事和管理层,并拥有一系列权力。临时监督人必须是独立的注册会计师或拥有律师执业资格。
临时监督人将控制公司的业务,财产和事务,可以处置或终止公司的任何业务和财产,并且可以行使公司或其管理人员在未受到临时监管时可以执行的任何职能。这些权力对于临时监督人考虑挽救公司的方案,以及在临时监管期结束时酌情准备自愿安排的提议时,都是至关重要的。
临时监督结束时
在临时监督结束时,临时监督人须建议债权人考虑采取哪一个方案:(1)公司订立自愿安排,(2)公司清盘,或(3)终止临时监督。
如果决议批准自愿安排提案,则公司将进入自愿安排。在此期间,公司会也会进入延迟偿付期,助公司重组和复兴。
见解:
各方应注意CRP的延期偿付只是针对香港。换言之,债权人可以在香港境外的司法管辖区针对公司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公司在香港境外的资产行使权利。 CRP的条款将在立法会上讨论,但是公司应明白,若希望完全避免法律和执行行动,则除了进入CRP之外,可能须考虑在持有大量资产的其他司法管辖区采取适当的法律行动。
目前还处于讨论初期,CRP的细节可能会发生变化,但是毫无疑问CRP在这艰难时期将是一个受欢迎的,及时和有用的济助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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