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1日是香港争议解决业界的一个重大里程碑,因为 “关于法院下令的临时措施中进行互助,为大陆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庭进行的仲裁流程提供协助的安排” (下称“安排”) 在当天正式生效。根据该安排的规定,在香港进行仲裁的当事人现在亦可向中国內地法院申请颁布临时措施。
该安排由香港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 2019 年 4 月共同签署,对于香港本地及国际商业主体都将带来巨大优势,具体原因如下:-
- 该安排允许仲裁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中国大陆地区法院寻求三种临时措施,包括(i)资产保全,(ii)证据保全和(iii)行为保全。对于在大陆存在资产耗散或证据毁损可能性的案件来说,这些措施尤为关键。
- 该安排生效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只能向在大陆进行的仲裁案件提供这些临时措施协助。因此,进行与内地有关生意的商业主体通常别无选择,即使从战略或实际安排角度考虑并非最佳,都只能将中国内地指定为仲裁地点。
- 香港拥有国际知名的法律工作框架,也拥有为数众多的法务人才,因此往往是争议解决的首选地点。 该安排生效之后,商业主体就可以将仲裁地点指定为香港,从而享受在香港解决涉及中国内地的纠纷的优势。
申请机制
总体而言,依据该安排而寻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措施的途径主要有两个,其区别主要在于申请时间:
- 对于仲裁流程已经开始的案件,需要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临时措施的当事人可向负责仲裁流程的仲裁机构直接提交申请,由其转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
- 对于仲裁流程尚未开始的案件,申请人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直接提交临时措施申请(可以是被告人住址所在地或者相关财产及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有一点应当注意,对于上述第2种情况,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 30 日内未收到仲裁机构提供的已受理仲裁案件的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院将撤销临时措施。
仲裁条款——如何利用该安排
要利用该安排,就必须在相关协议的仲裁条款中确保:-
- 将香港指定为仲裁所在地;
- 并应明确由以下六大机构之一负责仲裁:
(i)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ii)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香港仲裁中心 ;
(iii)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 亚洲办公室 ;
(iv) 香港海事仲裁小组 ;
(v) 华南国际仲裁中心(香港) ;
(vi) eBRAM 国际网络纠纷解决中心。
同时还应注意,该安排不适用于临时仲裁(ad hoc arbitration)(由当事双方和仲裁人自行决定仲裁流程的仲裁案件,不涉及任何仲裁机构)。 该安排生效之后,要采用临时仲裁还是机构仲裁的决策将会更加重要。
该安排无疑将加强香港作为首选争议解决地点的地位。 香港成为首个且是唯一与大陆作出此安排的司法辖区,可以预见未来将会有更多涉及中国内地的纠纷案件选定香港作为仲裁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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