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近期文章中讨论了不可抗力原则的法律分支,“允许”缔约方在 COVID-19 疫情爆发期间不必履行过于繁重或不可能履行的合同义务。 尽管商业合同通常并无不可抗力的相关条款,但在某些情况下,缔约方也可以依据衡平法里的受挫原则放弃履行特定义务。
挫折
依据香港法律的规定,如果在缔约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况下,双方原先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出现重大变化,那么可以依据受挫原则来解除合同。 这种“变化”存在多种形式和尺度。 比如,合同可能在事实上或商业上无法履行,或者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根本性变化。 如果在此类情况下,任何一方均不存在过错,且在缔约时也无法合理预见到,那么可以依据受挫原则来解除合同,理由是强迫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并非公平之举。
依据受挫原则解除合同的方式和时机
受挫原则的适用范围相当狭窄,法庭通常不会主动解除商业协议。 这就需要缔约方主动证明原先约定的权利与义务已经受挫,进而依据该原则来解除自己的履约义务。 缔约方可考虑具体情况与某些常见的受挫缘由是否存在类似之处:——
后发违法
- 合同在签订时可能完全合法,但是后续由于法律变更而导致合同违法的情况。 大陆、香港和澳门对出行、营业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都有着诸多限制,因此新法规、新政策和法律的出台将可能导致特定合同(条款)归于非法进而不能履行。
- 比如,有关部门可能已经批准约定一年内完工的建筑施工合同,但是施工地点已经被划定为隔离区,建筑工人无法返回复工,那么合同就不可能按期履行。
预期活动取消
- 在某些情况下,合同受挫并非是事实上无法履行,而是商业上无法履行。 1902 年,英国国王爱德华七世取消了加冕仪式,进而引发 Krell 诉 Henry [1903] 2 KB 740 一案,其中被告人租用原告公寓就是为了观看加冕仪式,因此加冕仪式取消后,被告拒绝支付约定租金的余款。 当时双方都心知肚明,租用该公寓的目的就是为了观看加冕仪式,因此法院以加冕仪式取消为由解除了合同,因为加冕仪式是合同的“基础”,加冕仪式取消,就不必再履行合同。 被告在实际上仍然可以租用该公寓,但已经不存在商业上的可能性。
- 同样,当事人可能会发现自己处于完全改变的情况下,使合同在商业上受挫。 比如,饮食供应商为了宣传而向大型会展活动提供优惠价格,结果活动被取消,这就使得合同在商业上受挫,因此供应商可以按相同费率提供其他职能。
疾病、丧失能力或死亡
- 很不幸,COVID-19 如同洪水猛兽,缔约方很可能患病、丧失能力,基至死亡。
- 比如,签订短工合同的员工可能患病、丧失能力或被隔离。 不过,具体还要看雇佣的性质与时长、合同规定(比如病假和薪酬方面的规定)以及恢复的预期和速度。 除了要考虑员工无法工作的时长之外,还须要考虑疾病可能给员工的工作能力带来的长期影响。 比如,如果涉及重体力劳动,那就需要考虑员工康复后是否会留下长期的后遗症。
必须要牢记,该原则并不会使一方免遭亏本。 履约难度增加,并不一定就会使合同受挫。 情况需要是根本性改变,或者完全丧失原有商业目的,受挫原则才能生效。
COVID-19 与香港局势
目前还未出现与 COVID-19 相关的案件,但是在 Li Ching Wing 诉 Xuan Yi Xiong [2004] 1 HKLRD 754 一案中,法庭分析了 2003 年出现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非典)传染病是否构成受挫事由。 在此案中,2 年期租约的租户因为非典而需要隔离十天,因此希望适用受挫原则。
但法庭认为,虽然非典是不可预见的事由,但是对于两年期的租约来说,十天的隔离微不足道,“并不足以改变双方约定权利或义务的性质”,因此法庭驳回了该请求。
此案表明,受挫原则有着较高的适用门槛,要求双方的约定权利与义务要发生根本性的重大变化。 同时还要注意,非典当时被世界卫生组织正式宣布为“全球性传染病”,但目前 COVID-19 仍只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COVID-19 疫情爆发为履约造成了相当大的困难,但是否达到受挫标准,还需要慎重考虑。 其要求较为严格,因此缔约方应当采取措施消除风险,从商业角度考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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