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VID-19 与不可抗力相关规定在香港的执行

在本文中,合伙人高嘉力(Nick Gall),陈琬琳 (Evelyn Chan) 和见习律师黄殷怀 (Adriel Wong) 探讨不可抗力条款是否适用于COVID-19和當事方的履约,以及当事方认为有权采取的各种行动调用不可抗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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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VID-19 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给公共生活和国际业务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坏。  毫不意外,目前已经出现了当事方依据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想要“免除”执行亏损合同或不可履行合同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于 2020年2月10日将 COVID-19 定性为一次“不可预见、不可避免、难以克服”的事件,可使当事方免于履行合同;另外,卫生组织也在 2020年1月30日发表的声明中将 COVID-19 的爆发归为“国际关注的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  因此对于当事方,尤其是与大陆交易的当事方,必须随时了解香港相关法律管辖的合同中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性和涉及的实际事项。

不可抗力条款

简而言之,不可抗力条款通常是发生了不可预见的事件,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超出了当事方控制范围的情况下,用于免除当事方履行义务之责,或是全部或部分更改当事方应履行的条款。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适用于此次 COVID-19 事件

与所有合同条款一样,不可抗力条款的完整效力和适用性取决于具体的表述,寻求执行不可抗力条款的当事方应考虑以下方面:

  •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明确规定了可能发生流行病或公共卫生危机的情况。  请留意,条款是否注明此类危机必须为在香港发生。  
  • 如果没有,条款应该有一个总括所有情况的表述,泛指当事方不可能预见或控制的各种事件或情况。  根据不同的表述,COVID-19(及其可能的连锁反应,例如旅行限制、隔离等)或许会落在条款的限定范围之内。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适用于当事方履约

确定不可抗力的定义可以扩展到或涵盖此次 COVID-19 事件后,当事方应考虑,寻求不予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是否构成了条款规定的“不履约”: 

  • 条款中可能有“致使无法履约”(rendered impossible)“阻止履约”(prevented)这样的免责表述。  在此情况下,只有在法律上或实际上不可能履约之时才可以免责。  另一方面,如果措词选用了“阻碍”(hindered)“延迟”(delayed),则当履约在实质上变得非常困难和繁重时,可适用免责条款。 
  • 寻求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当事方有责任搜集证据并证实 COVID-19 影响其履约。  

可采取的措施 

如果一方认为有权援引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以下事宜:

是否存在减轻损失的义务?

  • 事件发生时,当事方无权简单地废弃合同并拿不可抗力当挡箭牌即可。  减轻损失可能是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前提,这要求当事方先采取合理措施减少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 

是否有特定的通知要求? 

  • 不可抗力条款可能要求当事方在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时限内及时通知。  条款可能还会要求定期通报。  
  • 如果应在几日之内发出通知,考虑到大陆、香港和澳门的农历春节假期时长不同,这里还需要考虑这几日指工作日还是日历日。 
  • 如果要求当面或通过邮寄方式发出通知,则应注意大陆现行的旅行限制,以及大陆和香港邮局所提供服务的范围。 

是否存在继续履约的义务?

  • 合同可能会注明当事各方应继续履行的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合同义务。  如果有,那么当事方不履行此类义务就属于违约,而得不到不可抗力条款的保护。
  • 合同也可以提供替代的履行方式。  当事人应确保用尽所有预期的履行方式。 

要完全确定 COVID-19 可能造成的破坏规模或许为时尚早,且在得出结论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连带产生的各种冲击很可能仍会继续影响企业。  面对这样的不确定性,妥善管理合同和法律义务极为重要,各方也应当继续关注局势的变化。   

联系人:

高嘉力 (Nick Gall), 高级合伙人
Tel +852 3405 7688
nickgall@gallhk.com

陈琬琳 (Evelyn Chan), 合伙人
Tel +852 3405 7630
evelynchan@gallhk.com

黄殷怀 (Adriel Wong), 见习律师
Tel +852 3405 7638
adrielwong@gallhk.com

本文中包含的所有资料仅供一般参考,不应视为针对特定事实或情况的法律、会计、财务或税务建议或意见,在此方面不可以之为据行事。因依赖本文所含信息作为或不作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任何损失或损害,高嘉力律师行概不承担责任。敦请您就自身实际情况以及可能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寻求专门的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