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和雇员约定劳资关系终止事宜,已在香港日益普遍。在此类情况下,雇主可能会要求雇员签署解除关系协议(separation agreement)。
目前还无法律规定指导解除关系协议应当或不得包含哪些内容。当事双方通常可以自由拟定解聘条款,只要这些条款不脱离当事双方的法定权利。
应当牢记,尽管解除关系协议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仍应遵守一般合同规则。也就是说,必须有要约、接受要约和对价(即某种权益)。此外,依据一般缔约原则,因任何一方歪曲事实而签署的解除关系协议均可撤销。
一般而言,标准解除关系协议应当包含以下条款:
- 解聘原因:雇员务必要了解解聘原因,因为这可能会影响到雇员应得的法定权利。比如,如果雇员遭到裁员,则依据裁员的特殊规定,雇员应当获得相应的遣散费。
- 最后工作日与解聘日期:最后工作日指的是雇员上班的最后一天。这可能并不是解聘日期,而应当是雇员劳资关系的最后一天。区别就是员工可能处于花园休假或其他休假。不过,这一点区别非常重要,因为雇员的法定和约定权利在最后工作日之后仍将累加计算,只有在雇员劳资关系的最后一天方停止。
- 补偿与雇员权益:依据雇员的具体情况,常见的解聘款项/权益将包含:
a. 截至解聘日期(含当日)的雇员工资;
b. 任何代通知金(如适用);
c. 累加未休的年假补偿;
d. 任何应付的佣金/奖金款项;
e. 应付的病假津贴或产假/陪产假津贴;
f. 解聘时应付的所有约定款项(比如推迟支付的赔偿金或保证金);
g. 应付的任何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注意,在特定情况下,雇主可以用强制性公积金(MPF)供款抵扣长期服务金或遣散费);
h. 诸如强制公积金和约定权益等法定权益款项(通常包括保险、医疗福利、津贴和保险) - 道义解聘款项:雇主常常会提供道义款项,即在未认定责任或法定义务的情况下主动支付款项。道义款项是为了向雇员提供财务上的援助,缓解因终止劳资关系而导致的损失。如果雇员违反解除关系协议,则可能会被要求退还道义款项。
- 解聘后限制条件:依据后续业务的要求,解除关系协议可以提出、放弃或重申解聘后[如上]的限制条件。关于解聘后限制条件是否可履行以及其他方面的评论,请参见我们的往期文章链接 。
- 非贬低条款:雇主和雇员通常会约定,在劳资关系存续期间以及终止之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传播不利于对方的负面消息。对于一方或双方的贸易均会受名誉影响的情况,这项义务尤其重要。
- 保密协议: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会要求雇员对解除关系协议及其条款保密。通常情况下,雇员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解除关系协议的条款,不过对于直系亲属、会计师、法律顾问、相关政府机构以及/或法庭另有命令的情况除外。
- 全部及最终解决与解除:对于雇主来说,这或许是解除关系协议最重要的条款。雇员可能按照要求接受并确认,解除关系协议中做出的安排是双方劳资关系相关的所有主张和权益的全部及最终解决。确认之后,雇员即同意不再以劳资关系为由要求向雇主(及名下的任何其他方)提出任何主张、要求、行动、责任或义务。
彻底解除关系,自然有其价值。因此,建议雇主和雇员探讨是否能够就解除关系达成协议,甚至也可以直接否决其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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