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这个问答环节里,高级合伙人高嘉力(Nick Gall)探讨证监会核准的负责人员拥有什么角色、责任及潜在责任。
问:什么是负责人员?
答:负责人员是指根据《证券和期货条例》第126(1)条由证券和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下称“证监会“)核准成为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的个人。证监会引入该制度,以实施更强的管理责任原则。
问:一家持牌法团需要具有多少名负责人员?
答:持牌法团进行的每种受管制活动下,必须要有至少两名被核准的负责人员,其中至少一名必须为执行董事(见下文)。 Re Uni-Alpha Securities Ltd and Another (unreported, HCMP 714/2006, 27 June 2006) 一案确立了至少两名负责人员的要求,该案里其中一名负责人员辞职,因为仅留下一名负责人员,所以业务必须停止营运。
问:成为负责人员有什么要求?
答:首先,只有持牌代表才能成为负责人员。因此,成为持牌代表的所有惯常发牌要求适用于此。例如,证监会《胜任能力的指引》列出申请进行受规管活动的个人必须显示并且使证监会信纳其:
- 为适当人选(考虑到该人士的财政状况、学历或其他资历或经验、是否有能力称职地、诚实地而公正地进行有关的受规管活动及该人士的信誉、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财政方面的稳健性);
- 对于其拟从事的行业的监管架构,包括法例、规例及有关的守则有充足认识;
- 了解个人持牌人需具备的职业道德操守;及
- 对于其所买卖或提供意见的产品及所提供服务的市场有所认识及理解。
证监会还指出,除了持牌代表的一般要求外,负责人员还必须满足四方面的基本要素:
- 学历/行业资格;
- 行业经验;
- 管理经验;和
- 监管知识。
因此,对负责人员的经验和资格要求比持牌代表的更为严格。
问:一个人可以担任多家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吗?
答:证监会表示,除非某持牌法团属于同一法团集团或由同一控股股东拥有,否则它们不太可能信纳某人为多家持牌公司负责人员的适当人选 。同样地,如果负责人员还担任了其他持牌公司的董事、外部顾问或合规顾问,也会产生利益冲突问题。
问:证监会可否对负责人员行使纪律惩处权?
答: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IX段,若某受规管人士犯失当行为或曾在任何时间犯失当行为,或某受规管人士被认为并非担任或留任同一类受规管人士的适当人选,证监会可行使纪律惩处权制裁该受规管人士,而“受规管人士”一词包括负责人员。当持牌法团在参与持牌法团业务的管理的人(包括负责人员)的同意或纵容下,或是可归因于该人的怠忽而犯(或曾犯)任何失当行为,则该人士也会被视为犯不当行为(《证券及期货条例》第193(2)条)。
证监会表示,它们会否采取纪律处分行动取决于每宗案件的具体事实,它们将考虑到该名人士在特定业务及营运上的明显或实际权力、其在有关持牌法团所负责职务的高低、可能履行的监督职责,以及其对该法团或受其监督人士未能遵守证监会《操守准则》一事的控制或知情程度。
证监会亦可施加民事性质的纪律制裁,例如撤销或暂时吊销牌照、罚款及谴责。除此之外,持牌法团的高级人员(包括负责人员)亦有可能在某些情况下的负上潜在刑事责任。
问:在持牌法团是否遵守适用法规标准一事上,负责人员可否只依靠持牌公司的合规职能?
答:证监会指:“持牌法团的负责人员是对遵守所有适用法规标准负主要责任的人。如果法团未能完全遵守,负责人员很难可以推卸责任。” 这是证监会在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上诉审裁处(下称“SFAT”)上说的。于2015年8月,SFAT申明证监会有权撤销中国平安证券(香港)负责人员的核准。审裁处认为,该案里的负责人员有份参与平安证券严重的合规控制缺陷,期间包括公司有雇用合规人员的时期,亦包括没有合规人员而负责人员需承担责任的时期。 SFAT表示,当违反规例的纪律处分直接针对负责人员时: “负责人员不可能往上给更高级的管理人员推卸责任,亦不能向下转移给不在同一职位或级别上的员工。”
问:负责人员可有责任实施适当的打击洗钱系统和控制措施吗?
答:简而言之,是的。证监会表示,负责人员对遵守所有适用的监管标准负主要责任。这特别在近期证监会对国信证券(香港)经纪有限公司(下称“国信“)进行制裁一事上看到。事件里,国信于处理第三方基金存款时未有遵守打击洗钱监管规定。证监会裁定,国信的违规行为是由于其(前)负责人员未能履行其作为负责人员和国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而发生。证监会认为负责人员是相关期间负责监督国信零售经纪业务的最高级人员,而他未能确保国信:
- 制定有效的政策来审查和核准零售客户收到的第三方存款;
- 实施健全的系统和控制措施,以识别和监控进入其银行子帐户的第三方存款;
- 有效地传达和执行其内部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政策;和
- 制定用以报告可疑交易的适当程序。
证监会还认为,该负责人员未能对员工进行有效的监督,以确保他们遵守国信的打击洗钱/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政策。该负责人员从2019年4月17日到2020年2月16日被禁止重新进入行业,为期长达10个月。
问:负责人员须对提交给证监会的信息的准确性有多大程度的警惕?
答:与任何向证监会(的确上,向任何监管机构)提供信息的情况一样,所提供的信息必须是准确无误。这不论证监会在什么情况下要求提供信息,例如任何牌照申请或在证监会调查过程中提出的任何要求。在2017年6月一宗极端的案例中,负责人员未能履行其在这方面的义务,东区裁判法院裁定QMIS证券有限公司( 下称“QMIS” )及其前负责人员在向证监会提交牌照资料时做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QMIS在2014年1月3日向证监会提交了一份有关终止其雇员作为证监会持牌代表的表格,当中以 “职位轮换” 作为该雇员不再担任证监会持牌代表的原因。负责人员申报表格中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真实和正确的,但是,该雇员实际上因挪用客户资金而被解雇。 QMIS和该负责人员因此被罚款及被勒令支付证监会的调查费用。
负责人员在持牌法团中承担确保合规性的主要责任,并有份对公司的受规管活动进行监督。如果内部管理存在明显缺陷,负责人员有可能被证监会撤销其出任负责人员的资格。
*这篇文章于《香港律师》刊登
联系人:
高嘉力 (Nick Gall) , 高级合伙人
+852 3405 7666
nickgall@gallhk.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