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KIAC”)最近公布了两份更新的仲裁成本执行指引,已于2016年6月1日生效,以补充2013年HKIAC行政仲裁规则(“规则”)中关于成本的规定。
除规则附件1规定的行政费外,HKIAC 行政仲裁的当事人还能选择法庭费的计算方式 — 根据协定的时薪(须遵循附件2规定的条款)或纠纷金额(须遵循附件3规定的条款)计算。
更新执行指引涉及附件2及附件3中的规定,取代了2013年11月1日生效的仲裁法庭费、开支、条款及条件的执行指引。
执行指引详细规定了根据规则向仲裁人、法庭秘书和 HKIAC 支付费用与开支的 HKIAC 执行程序。一些新规定包括:–
- 第7条说明了当事人在仲裁程序的不同阶段中撤消或终止案件时应付的 HKIAC 行政费金额;
- 条款8.7准许当事人请求仲裁法庭单独判决其代表另一方赔偿的定金款项(若有)。
根据附件2和附件3制定的仲裁成本的执行指引与规则均可在 HKIAC 官网中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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