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别歧视条例》(「条例」)禁止歧视母乳喂哺的修正案(「修正案」)将于2021年6月19日生效,标志着香港在迈向共融方面取得重大进展。
我们总结了修正案对雇主的主要法律影响和要点。
适用性
防止母乳喂哺歧视的保障适用于以下妇女:
- 正喂哺母乳的,
- 集乳中的,或
- 用本身母乳喂儿童的,
(统称为「母乳喂哺」)。
歧视行为
修正案生效后,直接和间接歧视、使人受害、歧视性行为和指示他人作出歧视将是非法的。母乳喂哺只需要是较差待遇的原因之一,不一定是主要原因,因此,如果雇主不仅认为该雇员不宜因集乳而减少工作时间,而且认为这会导致其他雇员要求多点休息时间而不允许哺乳期雇员享有弹性工作时间,这将构成母乳喂哺歧视。
直接歧视就是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哺乳的员工相比不须母乳喂哺的员工受到较差的待遇。例如,如果雇员要求雇主允许她在午休时间使用办公室的空房集乳,但雇主拒绝该请求,并指该房间只能用于母乳喂哺以外的目的,则构成直接歧视。
间接歧视就是在没有任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雇主对所有员工施加了一项要求或条件,而哺乳的员工不太可能满足这些要求或条件,并且由于无法满足该要求或条件而遇到困难。例如,如果公司要求所有合伙人在工作时间期间如需额外休息仍须确保他们每天的计费工作时间与所有其他合伙人相同。这要求可能对哺乳期需要哺乳期时间的合伙人带来困难,并可能构成间接歧视,除非该要求是合理的。
使人受害就是当一个人因根据《条例》提起或尝试对歧视者提起诉讼,或提供与此类诉讼有关的证据或信息,而在类似情况下受到较差待遇。因此,如果哺乳的雇员因母乳喂哺歧视向平等机会委员会(「平机会」)投诉,而遭雇主终止雇用,则可能构成使人受害。
此外,歧视性行为,迫使或指示他人作出歧视也是非法的。除非可以证明雇主采取了合理可行的步骤防止雇员歧视母乳喂哺,雇主亦可能因雇员的行为承担替代责任。
最佳实践和政策的关键要点
虽然香港没有法定义务为母乳喂哺提供设施,但雇主最好审查和修订其政策,以遵守修正案的新规定。对雇主可考虑采取平机会指南《对喂哺母乳女性的平等待遇:雇佣及相关范畴》中提到的措施:
- 提供设施:目前没有法定规定提供母乳喂哺设施,然而,提供母乳喂哺设施的方式或拒绝提供设施可能构成歧视。明智的做法是,雇主可考虑现有的设施和可以作出的合理调整,以提供一个共融的工作场所。例如,可以在多功能室内作安排(如屏障和支撑椅),以确保哺乳隐私。此外,雇主可以考虑允许使用工作场所附近的托儿设施。值得留意的是,厕所并不是卫生的哺乳场所。
- 举报:为防范使人受害的风险,雇主应建立机制,让雇员在没有受害威胁的情况下,提出与母乳喂哺歧视有关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