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雇佣(修订)条例》(生效日期)于2023年4月14日公布,将于2023年6月16日生效,以废除《雇佣条例》下与接种新冠疫苗接种相关的条文 (“疫苗接种条文”)。
《2022年雇佣(修订)条例》(“修订条例”)去年6月17日生效,将疫苗接种条文加入《雇佣条例》。条文订明雇员若因没有遵从雇主的正当新冠疫苗接种要求而遭解雇,例如雇员拒绝根据雇主的要求提供疫苗接种证明,不属不合理解雇。
2023年6月16日之后提出的所有疫苗接种要求将视作无效。若雇员没有遵从疫苗接种要求,将不再是解雇雇员或改变雇佣合同条款的正当理由。
雇主应注意生效日期,并审查其现有有关疫苗接种的政策。如果没能注意到,可能会导致雇员因对其的不合理解雇或不合理改变雇用合同而提出申索。如果雇主不公平地对待未接种的雇员 /拒绝雇用未接种的雇员,也可能会出现潜在的歧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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