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500强》已经发布了2022年亚太地区指南。高嘉力律师行被评为诉讼(第 4 级),劳动和雇佣(第 4 级)和重组与破产(第 5 级)的领先律所。
高嘉力律师行最近在香港为其客户赵龙女士和英属维尔京群岛公司 Endushantum Investments Co., Ltd.(“Endusantum”)在一宗复杂跨境纠纷中取得了所有权强制令,当中涉及一家重要的中国制药公司,鲁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鲁南”),以及其他集团公司的股份(统称“该等中国公司股份”)。
根据高嘉力顾问袁佩筠(Kenix Yuen)的说法,在某些情况下,股东纠纷就像离婚。商业伙伴共同努力多年,最终建立起一个成功的商业帝国,却发现要分道扬镳。遗憾的是,不仅分手很痛苦,股东还不得不进入不公平损害诉讼。那么,如果香港法院作出买断令,在估值过程中有哪些相关因素需要考虑?
商业合同的缔约人通常会插入一条条款,声明 “合同的所有变更必须经过协商、记录成文并代表双方签字方可生效”(俗称 “不得口头变更”, 或简称 “NOM”条款)。如果双方随后声称,存在口头协议改变合同中的特定条款,但未对 NOM 条款作出任何说明,那么这种变更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