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关于“不得口头变更”条款的里程碑式裁定
简介
商业合同的缔约人通常会插入一条条款,声明 “合同的所有变更必须经过协商、记录成文并代表双方签字方可生效”(俗称 “不得口头变更”, 或简称“NOM”条款)。如果双方随后声称,存在口头协议改变合同中的特定条款,但未对 NOM 条款作出任何说明,那么这种变更是否有效?
在“Rock Advertising Limited(应诉人)诉 MWB Business Exchange Centres Limited (上诉人)[2018] UKSC 24”一案的最近裁决中,最高法院认为,这种 NOM 条款可有效废除立约之后的合同口头变更。
表面上看,法院维持这样一条 NOM 条款的裁定可能并不令人意外。然而经过仔细了解,最高法院对做出裁定的背后理据存在分歧,而且对于各方能否以及在何种情况下能否废除 NOM 条款,仍存在不确定性。
最高法院的裁定
基于若干在先判例(包括本案中上诉法院的裁定认为,NOM条款不妨碍当事人事后订立新的口头合同以改变原始合同),最高法院一致允许上诉。
Sumption 爵士(及 Hale 女爵、Wilson 爵士和 Lloyd-Jones 爵士均同意)认为:——
- 对于要求遵守特定程序方可变更的合同条款,法律应该并且切实赋予其执行的效力;
- 在商业协议中写入 NOM 条款至少有三个合法理由,而合同法通常不会制止交易人的合法意图:a. 相关条款可阻止企图通过非正式手段破坏书面协议,包括滥用之企图;
b. 相关条款可避免争议,不仅涉及是否存在变更之意图,还涉及确切的条款内容;及
c. 相关条款可使公司便于监管自身的内部规则,限制主事人进行变更的同意权。 - 在维持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要无效化这样的条款是一种谬论:意思自治在合同订立之时即止,此后仅在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存在;
- 强制执行 NOM 条款所涉及的风险即一方可能依据合同行事,但事后发现自己无权予以执行。防止不公正的保障措施有赖于禁止反悔的各种原则性规范。然而法官 Sumption 告诫说,禁止反悔原则至少需要从言辞或行为上明确表明变更即便未成文也是有效的。与上诉法院的裁决相反,非正式承诺的措辞本身不足以达到此效果。
(就推理而非结论存在分歧的)法官 Briggs 认为:——
- 缔约各方通过进一步约定“解除”对自身的未来行为限制而具有完全的自由,这条基本概念既适用于实质性义务,也适用于任何程序性限制,包括缔约方如何改变现有关系的限制。
- 当事人可以约定从口头协商中废除 NOM 条款。NOM 条款 “持续具有约束力,直到各方均明确(或以严格必要的暗示)同意予以废除”。这完全反映了各方的意思自治。
- 但是,如果当事人不提及该条款仅口头同意变更,则不属于同意废除 NOM 条款的暗示。本案中没有提及 NOM 条款,因此 NOM 仍然有效。
实际影响
其结果是,多数判定强调了有必要考虑写入 NOM 条款并在起草合同之初使之完备的优缺点,因为任何后续变更都会受到原始 NOM 条款(如有)的合同约束。
少数判定则留下了口头变更的可能性,以便在有限的情况下废除 NOM 条款。对于严格遵守 NOM 条款可能不切实际的情况,这似乎为当事人提供了更为灵活的途径。但鉴于多数判定,最稳妥的办法是遵守 NOM 条款。
毕竟,最高法院推翻上诉法院裁决的判定值得赞赏,因为对于依赖声称的口头合同变更寻求救济的当事人,最高法院关小了闸门。
虽然在1997年7月1日之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做出的判决不再具有约束力,但香港法院仍然常以之为指导,尤其是枢密院和最高法院的判例。所以,即便不久后 Rock Advertising Limited 被纳入香港法院的受理范围甚至正式提请审理,也不足为奇。
可在此处参阅有关判决(2018年5月16日下达):
https://www.supremecourt.uk/cases/docs/uksc-2016-0152-judgment.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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