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力的破产及清盘团队继续为世纪阳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509)(“公司”)的债务重组提供法律意见,并已成功获得香港债务重组计划(“香港计划”)的批准( 作为香港和新加坡并存债务偿还安排的一部分)。在2023年8月,夏利士法官一方面批准了公司与其五家位于英属维尔京群岛和香港的附属公司之间的香港计划,另一方面批准了其的计划债权人:Re Century Sunshine Group Holdings Ltd and Others [2023] HKCFI 2041。
一顆壞蘋果可以讓整籃蘋果都壞光
強制性背景查核計劃 (“MRC 計劃”) 第一階段於月初推出,以停止“滾動的壞蘋果”。 背景 在2022年5月5日,香港金融管理局 (“香港金管局”) 宣布認可香港銀行公會和存款公司公會 (“DTC 公會”) 發布的 MRC 計劃指引。 MRC計劃的目的旨在解決銀行業中 “滾動的壞蘋果” 現象,即有不良行為記錄的人士可以在公司之間自由流動,而無需向新雇主披露他們的失當行為。 MRC 計劃適用於所有認可機構 (“AIs”),並提供一個框架以促進雇主之間的合作以做出知情的僱傭決定,從而保障香港銀行業的聲譽。 MRC計劃 MRC計劃旨在通過規管在香港金管局監管的認可機構中任職的潛在僱員的披露要求,在銀行業界推行背景調查流程。 MRC計劃僅適用於AIs,並不適用於銀行業以外的更廣泛的金融界。 MRC計劃將防止在一個機構工作期間有失當行為記錄的僱員在未向新雇主披露上述失當行為的情況下在另一機構獲得工作。這將提高銀行業的信譽和公眾的信心。 MRC計劃將分兩階段進行。第一階段於本週早些時候在 2023 年 5 月 2 日啟動,並涵蓋擔任高級管理職位的人員,例如董事、行政總裁、候補行政總裁和經理(根據《銀行業條例》(第 155 章)的定義)、主管人員和負責證券、保險和強制性公積金受規管活動的人員。 MRC計劃將於 2025 年年中進行審查,預計屆時將啟動並擴大第二階段以涵蓋獲得許可或註冊從事受監管活動的人員。 在MRC計劃下,招聘潛在僱員的AIs(“招聘的 AI”)必須聯繫前任和現任 AI 雇主,以獲取涵蓋過去七年期間的相關行為的相關信息(“提供參考的 AIs”)。提供參考的 AIs應在獲取請求後的一個月內使用行業工作小組(“IWG”)正在開發的標準表格模板去提供相關信息。 提供參考的 AIs有責任提供實質性或嚴重性質信息的參考資料,包括: 如果在行使招聘的AI的酌情決定權時,招聘的AI繼續僱用有負面或不確定信息的人士,他們應該記錄僱用有負面或不確定信息的人士的原因和理由。招聘的AIs和提供參考的AIs應繼續監督IWG的任何出版物。 提供參考的AIs應審查和修改他們的內部政策和指南,以確保遵守MRC計劃。 在準備收到的 MRC Scheme 請求時,一些對提供參考的AIs 的建議包括: 在收到招聘的AI 的 MRC計劃請求後,提供參考的 AIs應該: 在1個月內遵從招聘的AIs的請求;
Kelly Merris 為香港律師撰寫了關於無過錯離婚的文章
註冊外地律師Kelly Merris為無過錯離婚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生效一周年之際撰寫了一篇文章,以及講述這種新方法在香港會有如何的表現。 2020年離婚,關係解除和分居法(英格蘭)現在允許夫婦在沒有任何過錯指控的情況下離婚,只需以婚姻已破裂至無可挽救為基礎就可以。 按此查閱全文。
麥凱琳被Little Steps Asia評為頂級離婚律師
執行合夥人麥凱琳被 Little Steps Asia 評為香港頂尖的家事和離婚律師。被譽為“在家事法方面擁有長期經驗”,麥凱琳與其他頂尖家事法律師並列。 可以在此找到完整列表: Top Divorce Lawyers In Hong Kong – Costs, Contacts, Info – Little Steps (littlestepsasia.com)
未能在法定時間內支付終止僱佣金的後果
當僱員的僱傭合約終止時,雇主將需支付某些款項,而不支付這些終止僱佣金可能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因此,雇主必須了解他們在終止合約時的法定義務。
在香港對在外國註冊成立的公司進行清盤 — 清盤令賦予的利益性質
案件背景 2022年6月14日 – 香港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昨日在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v Arjowiggins HKK 2 Limited [2022] HKCFA 11案中作出判決(“終審法院判決”),裁定了在需要對外國註冊的公司進行清盤時,清盤令中所賦予的利益性質。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第 327(3) 條,香港法院對外國註冊公司進行清盤的管轄權是基於法規的。近年來,香港法院行使此類管轄權的例子不勝枚舉。 3 個門檻要求 正如在著名的鏞記裁決中所解釋的那樣,法定管轄權受 3 個門檻要求的約束: 上訴僅涉及第二個要求,因為雙方同意第一個和第三個要求已被滿足。 所涉的利益n 上訴人是一家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並在香港註冊為非香港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它的H 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上市,但在香港沒有資產。 答辯人獲得了對上訴人的仲裁裁決,在香港強制執行,並向上訴人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答辯人威脅啟動清盤程序的籌碼來自對上訴人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地位的不利影響。 上訴人隨後獲得非正審強制令,禁止答辯人提出清盤呈請。隨後發出了原訴傳票,尋求一個聲明宣布上述三項有關在香港法院管轄權内將上訴人清盤的要求不會被滿足。 原訟法庭裁定第二項要求已得到滿足,因為清盤呈請所能帶來的施壓,對答辯人構成足夠的利益,或者,第二項要求可以“放鬆”,因為上訴人未能履行裁決而構成非技術上的藐視法庭。 上訴法庭同意原訟法庭的裁決,但不同意原訟法庭關於第二項要求可以適度放鬆的說法。 終審法院的判決 在考慮了香港和英國的權威後,終審法院就與第二項規定有關的利益性質提出以下觀察:- 由於第二個要求只有在第一個要求(足夠的聯繫)得到滿足後才會被采用,終審法院確認第二個要求是一個較低的門檻。 總結 鑑於通過提出清盤呈請去施加壓力並尋求強制償還無爭議債務是完全恰當的做法,終審法院不難確認提出清盤呈請所產生的商業壓力滿足第二個要求的相關利益。只有在發出清盤令所產生的後果中才能找到足夠的利益的這一主張過於狹隘。順帶一提,終審法院還裁定第二項要求不能按照原訟法庭建議的放鬆。 針對上訴人基於禮讓的論點,終審法院裁定只有當有關利益取決於清盤人在外國司法管轄區行使其權力時,才會有禮讓相關的問題。由於涉案的利益是上訴人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因此不存在禮讓問題。
不當解僱的對與錯
高嘉力律師行歡迎新律師加入婚姻及家事法團隊
在香港,如何從電匯欺詐中取回您的錢
There has been a dramatic increase in wire fraud scams globally. Here is a simple, practical guide on how to recover lost funds diverted to HK and some tips on how to prevent wire fra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