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假期

候命不等於休息日

休息日 連續性合約下的所有僱員均有權享有休息日,他們在每7天期間可享有不少於24小時的休息日。這是法定假期之外的假期。 在公司環境中,週六和周日通常被指定為休息日,但雇主仍應謹慎地指定特定的休息日,否則會有後果的。 原告人在被告人的公務機管理公司擔任飛行員。他試圖追回135天未付和未休的“休息日”,因為他聲稱根據僱傭合約的條款,公司政策要求如果他在候命時須能在1小時內通過公司的手機聯繫到他,並在 4 小時內報到。被告人的立場是,只有在被告人聯繫原告人履行其職責的情況下,原告人才應被視為在“候命”。 法庭駁回了被告人的論點,理由是如果原告人被要求候命,根據僱傭合約的適當解釋,他不能被視為在休“休息日”。 同樣地,上訴法庭法官在其判決中援引了 Leung Ka Lau & Ors v The Hospital Authority, FACV 22/2008 和 23/2008,其中法庭裁定“僱員無權放棄為雇主工作的那一日不能被視為休息日”。 給雇主的實用提示 雇主有一個要注意的重點,那就是在僱傭合約中應明確規定指定的休息日是什麼。如果僱員碰巧在休息日工作,雇主應記得他們必須為僱員提供替代休息日。 如需更多信息,請隨時聯繫我們的僱傭律師。 聯繫人 楊芷彤 (Felda Yeung),合夥人Tel +852 3405 7674feldayeung@gallhk.com

雇主指南:補償產假工資計劃

《香港僱傭條例》第57章經修訂自2020年12月11日起生效,將法定產假從10週增加到14週。全產假期間的產假工資(“MLP”)支付之後,雇主有權根據《補償產假工資計劃》(簡稱RMLP計劃)第11周到14週對應的補償規定,針對已付產假工資申請獲得相應補償,最高不超過80,000港元。勞工處公佈的RMLP計劃現已開放接受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