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settlement agreement)通常亦稱為解除關係協議,是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契約文件,規定了雇主與僱員就終止勞資關係而達成的各項條款。在終止勞資關係並簽訂和解協議時,並無特定的法定要求,不過,雙方可以約定解除關係條款,且通常最好以書面形式確立成文。通常情況下,和解協議會包含一條特別條款,規定對協議的各項條款及協議本身予以保密。在本篇中,我們會探討違反和解協議中的保密條款會造成哪種後果,以及在起草保密條款時不妨考慮的有用因素
雇主和僱員約定勞資關係終止事宜,已在香港日益普遍。在此類情況下,雇主可能會要求僱員簽署解除關係協議(separation agreement)。
目前還無法律規定指導解除關係協議應當或不得包含哪些內容。當事雙方通常可以自由擬定解聘條款,只要這些條款不脫離當事雙方的法定權利。
應當牢記,儘管解除關係協議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同,仍應遵守一般合同規則。也就是說,必須有要約、接受要約和對價(即某種權益)。此外,依據一般締約原則,因任何一方歪曲事實而簽署的解除關係協議均可撤銷。
香港政府于上周宣布,立法委员会已于 2020 年 7 月 9 日通过,《2020 年雇佣(修订)条例》(简称“条例”)将于 2020 年 12 月 11 日开始实施。
新冠疫情帶來了眾多變化,其中之一就是工作方式的轉變,特別是居家辦公方面。這又帶出了早已存在的老問題——在諸如黑色暴雨預警、8 級颱風(或以上)等不利天氣以及超強颱風引起的“極端天氣”(統稱“不利天氣”)下,員工是否仍需工作。在本文中,我們將分析雇主在不利天氣下可以考慮的幾種安排。
政府宣布,第二期「保就业」计划将于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3日接受申请。有意申请「保就业」计划支助的雇主必须为第二期提交新的申请。在第一期已经获得一次性一笔过补贴的自雇人士将无法申请第二期「保就业」计划。
在萬眾期待下之,政府終於公佈了僱傭支援計劃的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違規懲罰措施。我們近期就 ESS 的細則進行了最新的分析,請參見此處。
本指引分析了雇主在重要員工離職時為保護企業而申請跳板禁令的法律原則以及關鍵要點。
新冠肺炎疫情已日益給企業帶來財務和經營困難。許多雇主要求僱員在這段時期休無薪假和/或年假。本執業
手記探討了要求僱員休無薪假和/或年假的法律規定。
劳动关系终止后限制(“PTR”)通常会出现在雇员合约中,用于限制前雇员在劳动关系终止后的活动。只要能够证明 PTR 是(a)就缔约双方的利益而言系合理的,并且(b)就公众的利益而言系合理的,香港法院便会为寻求执行 PTR 的人士提供司法救济。
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疫情期間,越來越多的人開始居家辦公。本文將探討居家辦公的法律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