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

在香港進行調解–探索這種ADR形式

十多年來,香港一直在嘗試鼓勵商界將調解作為替代性爭議解決(ADR)機制,用於解決商業爭議。香港於2009年4月2日根據民事司法制度改革(CJR)首次引入調解作為一項自願解決程序。 2013年1月1日,《香港調解條例》生效,為調解的推進及其保密提供了規管框架。稍後《調解實務指示》(PD 31)於2014年11月1日生效,創建起一個調解工作框架。根據PD 31,當事方被鼓勵尋求調解,並且法院可對未合理進行調解的當事方做出不利的訴訟費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