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近期文章中討論了不可抗力原則的法律分支,“允許”締約方在 COVID-19 疫情爆發期間不必履行過於繁重或不可能履行的合同義務。 儘管商業合同通常並無不可抗力的相關條款,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約方也可以依據衡平法裡的受挫原則放棄履行特定義務。
挫折
依據香港法律的規定,如果在締約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雙方原先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出現重大變化,那麼可以依據受挫原則來解除合同。 這種“變化”存在多種形式和尺度。 比如,合同可能在事實上或商業上無法履行,或者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發生根本性變化。 如果在此類情況下,任何一方均不存在過錯,且在締約時也無法合理預見到,那麼可以依據受挫原則來解除合同,理由是強迫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並非公平之舉。
依據受挫原則解除合同的方式和時機
受挫原則的適用範圍相當狹窄,法庭通常不會主動解除商業協議。 這就需要締約方主動證明原先約定的權利與義務已經受挫,進而依據該原則來解除自己的履約義務。 締約方可考慮具體情況與某些常見的受挫緣由是否存在類似之處:——
後發違法
- 合同在簽訂時可能完全合法,但是後續由於法律變更而導致合同違法的情況。 大陸、香港和澳門對出行、營業和社會生活的其他方面都有著諸多限制,因此新法規、新政策和法律的出台將可能導致特定合同(條款)歸於非法進而不能履行。
- 比如,有關部門可能已經批准約定一年內完工的建築施工合同,但是施工地點已經被劃定為隔離區,建築工人無法返回復工,那麼合同就不可能按期履行。
預期活動取消
- 在某些情況下,合同受挫並非是事實上無法履行,而是商業上無法履行。 1902 年,英國國王愛德華七世取消了加冕儀式,進而引發 Krell 訴 Henry [1903] 2 KB 740 一案,其中被告人租用原告公寓就是為了觀看加冕儀式,因此加冕儀式取消後,被告拒絕支付約定租金的餘款。 當時雙方都心知肚明,租用該公寓的目的就是為了觀看加冕儀式,因此法院以加冕儀式取消為由解除了合同,因為加冕儀式是合同的“基礎”,加冕儀式取消,就不必再履行合同。 被告在實際上仍然可以租用該公寓,但已經不存在商業上的可能性。
- 同樣,當事人可能會發現自己處於完全改變的情況下,使合同在商業上受挫。 比如,飲食供應商為了宣傳而向大型會展活動提供優惠價格,結果活動被取消,這就使得合同在商業上受挫,因此供應商可以按相同費率提供其他職能。
疾病、喪失能力或死亡
- 很不幸,COVID-19 如同洪水猛獸,締約方很可能患病、喪失能力,基至死亡。
- 比如,簽訂短工合同的員工可能患病、喪失能力或被隔離。 不過,具體還要看僱傭的性質與時長、合同規定(比如病假和薪酬方面的規定)以及恢復的預期和速度。 除了要考慮員工無法工作的時長之外,還須要考慮疾病可能給員工的工作能力帶來的長期影響。 比如,如果涉及重體力勞動,那就需要考慮員工康復後是否會留下長期的後遺症。
必須要牢記,該原則並不會使一方免遭虧本。 履約難度增加,並不一定就會使合同受挫。 情況需要是根本性改變,或者完全喪失原有商業目的,受挫原則才能生效。
COVID-19 與香港局勢
目前還未出現與 COVID-19 相關的案件,但是在 Li Ching Wing 訴 Xuan Yi Xiong [2004] 1 HKLRD 754 一案中,法庭分析了 2003 年出現的嚴重急性呼吸綜合徵(非典)傳染病是否構成受挫事由。 在此案中,2 年期租約的租戶因為非典而需要隔離十天,因此希望適用受挫原則。
但法庭認為,雖然非典是不可預見的事由,但是對於兩年期的租約來說,十天的隔離微不足道,“並不足以改變雙方約定權利或義務的性質”,因此法庭駁回了該請求。
此案表明,受挫原則有著較高的適用門檻,要求雙方的約定權利與義務要發生根本性的重大變化。 同時還要注意,非典當時被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宣佈為“全球性傳染病”,但目前 COVID-19 仍只是“突發公共衛生事件”。
COVID-19 疫情爆發為履約造成了相當大的困難,但是否達到受挫標準,還需要慎重考慮。 其要求較為嚴格,因此締約方應當採取措施消除風險,從商業角度考慮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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