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僱傭條例》第57章經修訂自2020年12月11日起生效,將法定產假從10週增加到14週。全產假期間的產假工資(“MLP”)支付之後,雇主有權根據《補償產假工資計劃》(簡稱RMLP計劃)第11周到14週對應的補償規定,針對已付產假工資申請獲得相應補償,最高不超過80,000港元。勞工處公佈的RMLP計劃現已開放接受申請。
除了之前關於增加法定產假的最新信息外(詳見此處),我們在下面列出了有關雇主按照RMLP計劃提出申請的更多信息。
按照RMLP計劃提出申請有什麼資格要求?
申請獲得產假工資補償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 根據《僱傭條例》,提出申請的僱員必須符合休產假和領取產假工資的條件(即,僱員簽訂的必須是“連續僱用合同”,其中要求連續工作四周或更長,每週工作18個小時以上);
- 僱員確實休了產假,雇主確實支付了14週的產假工資給僱員;
- 分娩日期必須在2020年12月11日或之後;
- 額外四周的產假沒有(或者不會)得到任何其他政府補償或津貼。
補償產假工資應在何時提交申請?
雇主應通過以下方式提交符合條件的申請,時間以較後者為準:
- 僱員14周法定產假結束之日起的三個月內;或
- 2021年4月1日起的三個月內(即2021年7月1日之前),此為RMLP計劃的生效日期。
雇主應提交哪些證明文件?
必須提交以下文件以及妥善填寫的雇主申請表:
- 妥善填寫的《僱員聲明表》—— 建議在產假開始前做好安排,以免處理申請時延誤;
- 14週產假工資的支付證明(例如工資單、銀行交易記錄);
- 用於收取產假工資補償的雇主銀行賬戶證明(例如每月銀行對帳單);
- 雇主的註冊/身份證明文件(例如商業登記證);和
- 僱員向雇主提供的懷孕證明(例如,註明了分娩預產期的醫療證明)。
勞工處可以進行審核並要求提供其他信息,例如僱員產假開始前12個月的工資支付證明和其他僱傭記錄。未提供指定信息可能會導致申請無法通過批准並且/或者雇主可能有責任全額退回已收到的產假工資補償款。
提交申請後,雇主無法修改或上交新的證明文件。如果確實需要修改,申請人可以撤回原始申請,然後提交新的申請。
可訪問補償產假工資計劃的“便捷門戶”www.rmlps.gov.hk提出申請並查看其他詳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