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和僱員約定勞資關係終止事宜,已在香港日益普遍。在此類情況下,雇主可能會要求僱員簽署解除關係協議(separation agreement)。
目前還無法律規定指導解除關係協議應當或不得包含哪些內容。當事雙方通常可以自由擬定解聘條款,只要這些條款不脫離當事雙方的法定權利。
應當牢記,儘管解除關係協議是一種特殊類型的合同,仍應遵守一般合同規則。也就是說,必須有要約、接受要約和對價(即某種權益)。此外,依據一般締約原則,因任何一方歪曲事實而簽署的解除關係協議均可撤銷。
一般而言,標準解除關係協議應當包含以下條款:
- 解聘原因:僱員務必要了解解聘原因,因為這可能會影響到僱員應得的法定權利。比如,如果僱員遭到裁員,則依據裁員的特殊規定,僱員應當獲得相應的遣散費。
- 最後工作日與解聘日期:最後工作日指的是僱員上班的最後一天。這可能並不是解聘日期,而應當是僱員勞資關係的最後一天。區別就是員工可能處於花園休假或其他休假。不過,這一點區別非常重要,因為僱員的法定和約定權利在最後工作日之後仍將累加計算,只有在僱員勞資關係的最後一天方停止。
- 補償與僱員權益:依據僱員的具體情況,常見的解聘款項/權益將包含:
a. 截至解聘日期(含當日)的僱員工資;
b. 任何代通知金(如適用);
c. 累加未休的年假補償;
d. 任何應付的佣金/獎金款項;
e. 應付的病假津貼或產假/陪產假津貼;
f. 解聘時應付的所有約定款項(比如推遲支付的賠償金或保證金);
g. 應付的任何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注意,在特定情況下,雇主可以用強制性公積金(MPF)供款抵扣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h. 諸如強制公積金和約定權益等法定權益款項(通常包括保險、醫療福利、津貼和保險) - 道義解聘款項:雇主常常會提供道義款項,即在未認定責任或法定義務的情況下主動支付款項。道義款項是為了向僱員提供財務上的援助,緩解因終止勞資關係而導致的損失。如果僱員違反解除關係協議,則可能會被要求退還道義款項。
- 解聘後限制條件:依據後續業務的要求,解除關係協議可以提出、放棄或重申解聘後[如上]的限制條件。關於解聘後限制條件是否可履行以及其他方面的評論,請參見我們的往期文章鏈接 。
- 非貶低條款:雇主和僱員通常會約定,在勞資關係存續期間以及終止之後,任何一方均不得傳播不利於對方的負面消息。對於一方或雙方的貿易均會受名譽影響的情況,這項義務尤其重要。
- 保密協議:在大多數情況下,雇主會要求僱員對解除關係協議及其條款保密。通常情況下,僱員不得向任何人披露解除關係協議的條款,不過對於直系親屬、會計師、法律顧問、相關政府機構以及/或法庭另有命令的情況除外。
- 全部及最終解決與解除:對於雇主來說,這或許是解除關係協議最重要的條款。僱員可能按照要求接受並確認,解除關係協議中做出的安排是雙方勞資關係相關的所有主張和權益的全部及最終解決。確認之後,僱員即同意不再以勞資關係為由要求向雇主(及名下的任何其他方)提出任何主張、要求、行動、責任或義務。
徹底解除關係,自然有其價值。因此,建議雇主和僱員探討是否能夠就解除關係達成協議,甚至也可以直接否決其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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