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明智解決爭議的一種省時而經濟的方式,調解正愈漸流行。本行律師在各種爭議領域內均有調解的豐富經驗。作為獲得完全認可資格的調解員,本行律師可在調解程序中代表雙方當事人。作為公正的協助者,本行律師協助雙方協商達成和解,以替代法院訴訟。
調解令雙方有機會:
- 就有爭議的問題進行討論及解除誤會
- 考慮雙方根本的利益及顧慮
- 尋找雙方能夠達成共識的領域,並將其納入解決方案中
- 尋求雙方均能接受的解決方法
- 確保保密性
- 為雙方量身打造在法律中可被執行的和解協議或法庭命令
作為明智解決爭議的一種省時而經濟的方式,調解正愈漸流行。本行律師在各種爭議領域內均有調解的豐富經驗。作為獲得完全認可資格的調解員,本行律師可在調解程序中代表雙方當事人。作為公正的協助者,本行律師協助雙方協商達成和解,以替代法院訴訟。
調解令雙方有機會:
香港於2009年4月2日在民事司法改革(CJR)的過程中引入了調解制度,這是一種自願參與的爭議解決程序。 2013年1月1日,香港調解條例正式出台,為爭議雙方提供了調解監管框架。同時,2014年11月1日生效的調解實踐指令(PD 31)為法庭訴訟調解提供了流程上的工作框架。依據 PD 31 的規定,民事爭議的雙方如果拒絕調解,可能會遭到製裁。
調解就是通過第三方(調解人)的主動參與來促成協議、公平解決爭議的過程。可以將調解視為一種替代性爭議解決方案(ADR)。
調解是一種更快速、更高效且更具保密性的爭議解決方式,能夠讓企業在發起訴訟後開展不偏不倚的交涉。如果調解成功,其成本將遠低於訴訟。
调解成功与否,取决于调解人是否具备扎实的技能、争议当事人的和解意愿、当事人法律代表的态度、当事人的实力对比以及是否会产生双方控制能力之外的其他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