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這個問答環節裡,高級合夥人高嘉力(Nick Gall)探討證監會核准的負責人員擁有什麼角色、責任及潛在責任。
問:什麼是負責人員?
答:負責人員是指根據《證券和期貨條例》第126(1)條由證券和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核准成為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的個人。證監會引入該制度,以實施更強的管理責任原則。
問:一家持牌法團需要具有多少名負責人員?
答:持牌法團進行的每種受管制活動下,必須要有至少兩名被核准的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名必須為執行董事(見下文)。 Re Uni-Alpha Securities Ltd and Another (unreported, HCMP 714/2006, 27 June 2006) 一案確立了至少兩名負責人員的要求,該案裡其中一名負責人員辭職,因為僅留下一名負責人員,所以業務必須停止營運。
問:成為負責人員有什麼要求?
答:首先,只有持牌代表才能成為負責人員。因此,成為持牌代表的所有慣常發牌要求適用於此。例如,證監會《勝任能力的指引》列出申請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個人必須顯示並且使證監會信納其:
- 為適當人選(考慮到該人士的財政狀況、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及該人士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 對於其擬從事的行業的監管架構,包括法例、規例及有關的守則有充足認識;
- 了解個人持牌人需具備的職業道德操守;及
- 對於其所買賣或提供意見的產品及所提供服務的市場有所認識及理解。
證監會還指出,除了持牌代表的一般要求外,負責人員還必須滿足四方面的基本要素:
- 學歷/行業資格;
- 行業經驗;
- 管理經驗;和
- 監管知識。
因此,對負責人員的經驗和資格要求比持牌代表的更為嚴格。
問:一個人可以擔任多家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嗎?
答:證監會表示,除非某持牌法團屬於同一法團集團或由同一控股股東擁有,否則它們不太可能信納某人為多家持牌公司負責人員的適當人選 。同樣地,如果負責人員還擔任了其他持牌公司的董事、外部顧問或合規顧問,也會產生利益衝突問題。
問:證監會可否對負責人員行使紀律懲處權?
答: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X段,若某受規管人士犯失當行為或曾在任何時間犯失當行為,或某受規管人士被認為並非擔任或留任同一類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證監會可行使紀律懲處權制裁該受規管人士,而“受規管人士”一詞包括負責人員。當持牌法團在參與持牌法團業務的管理的人(包括負責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或是可歸因於該人的怠忽而犯(或曾犯)任何失當行為,則該人士也會被視為犯不當行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3(2)條)。
證監會表示,它們會否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取決於每宗案件的具體事實,它們將考慮到該名人士在特定業務及營運上的明顯或實際權力、其在有關持牌法團所負責職務的高低、可能履行的監督職責,以及其對該法團或受其監督人士未能遵守證監會《操守準則》一事的控製或知情程度。
證監會亦可施加民事性質的紀律制裁,例如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罰款及譴責。除此之外,持牌法團的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亦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的負上潛在刑事責任。
問:在持牌法團是否遵守適用法規標準一事上,負責人員可否只依靠持牌公司的合規職能?
答:證監會指:“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是對遵守所有適用法規標準負主要責任的人。如果法團未能完全遵守,負責人員很難可以推卸責任。” 這是證監會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下稱“SFAT”)上說的。於2015年8月,SFAT申明證監會有權撤銷中國平安證券(香港)負責人員的核准。審裁處認為,該案裡的負責人員有份參與平安證券嚴重的合規控制缺陷,期間包括公司有僱用合規人員的時期,亦包括沒有合規人員而負責人員需承擔責任的時期。 SFAT表示,當違反規例的紀律處分直接針對負責人員時: “負責人員不可能往上給更高級的管理人員推卸責任,亦不能向下轉移給不在同一職位或級別上的員工。”
問:負責人員可有責任實施適當的打擊洗錢系統和控制措施嗎?
答:簡而言之,是的。證監會表示,負責人員對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標準負主要責任。這特別在近期證監會對國信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國信“)進行製裁一事上看到。事件裡,國信於處理第三方基金存款時未有遵守打擊洗錢監管規定。證監會裁定,國信的違規行為是由於其(前)負責人員未能履行其作為負責人員和國信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而發生。證監會認為負責人員是相關期間負責監督國信零售經紀業務的最高級人員,而他未能確保國信:
- 制定有效的政策來審查和核准零售客戶收到的第三方存款;
- 實施健全的系統和控制措施,以識別和監控進入其銀行子帳戶的第三方存款;
- 有效地傳達和執行其內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和
- 制定用以報告可疑交易的適當程序。
證監會還認為,該負責人員未能對員工進行有效的監督,以確保他們遵守國信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該負責人員從2019年4月17日到2020年2月16日被禁止重新進入行業,為期長達10個月。
問:負責人員須對提交給證監會的信息的準確性有多大程度的警惕?
答:與任何向證監會(的確上,向任何監管機構)提供信息的情況一樣,所提供的信息必須是準確無誤。這不論證監會在什麼情況下要求提供信息,例如任何牌照申請或在證監會調查過程中提出的任何要求。在2017年6月一宗極端的案例中,負責人員未能履行其在這方面的義務,東區裁判法院裁定QMIS證券有限公司( 下稱“QMIS” )及其前負責人員在向證監會提交牌照資料時做出虛假或誤導性陳述。 QMIS在2014年1月3日向證監會提交了一份有關終止其僱員作為證監會持牌代表的表格,當中以 “職位輪換” 作為該僱員不再擔任證監會持牌代表的原因。負責人員申報表格中提供的所有信息都是完整,真實和正確的,但是,該僱員實際上因挪用客戶資金而被解僱。 QMIS和該負責人員因此被罰款及被勒令支付證監會的調查費用。
負責人員在持牌法團中承擔確保合規性的主要責任,並有份對公司的受規管活動進行監督。如果內部管理存在明顯缺陷,負責人員有可能被證監會撤銷其出任負責人員的資格。
*這篇文章於《香港律師》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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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力 (Nick Gall) , 高級合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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