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院首次認可中國內地的重整程序

香港法院首次認可並協助在內地啟動並由內地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破產程序案件是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2020] HKCFI 167。隨著破產重整制度的最新發展,香港法院在 Re HNA Group Co Limited [2021] HKCFI 2897案件中進一步加強跨境重整合作,夏利士法官亦首次認可內地的重整程序 (“裁決”)。

背景

在中國海南註冊成立的海航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 是海航集團的控股公司。作為一家業務多元化的國內企業集團,海航集團投資組合涵蓋航空、房地產、旅遊和金融服務等領域。儘管它曾一度是世界上最活躍的投資集團之一,該集團在 2021 年因債務重整失敗而宣布破產,陷入了危機。海南銀行以公司資不抵債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海南法院”) 申請了破產重整。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海南法院於2021年2月10日頒發了重整命令 (“海南命令”)。管理人員,包括北京律師和海南省法制辦公室的一名官員,被任命為清算管理人。同一命令規定公司集團的某些成員可以在管理人的監視權力下繼續管理其資產和業務。

管理人向海南法院提出申請,請求香港公司法庭認可海南命令,協助管理人在香港行使其權力。

香港法院的裁決

夏利士法官重申,法院會在以下情況下同意認可:

  1. 該境外清盤程序是一項集體清盤程序; 和
  2. 該境外清盤程序是在公司的註冊地啟動的。

這些要求是在之前的幾個案例中所製定的:Re Joint Liquidators of Supreme Tycoon Ltd [2018] HKCFI 277; Re Joint Provisional Liquidators of China Lumena New Materials Corp [2018] HKCFI 276.

海南命令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八章的規定允許債務人或債權人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企業的正式債務重整程序。目標是 “重組債務並恢復公司業務和避免清算”。由於海南命令涉及到公司所有的債權人,夏利士法官認為這事實上已構成了一個集體清盤程序。

由於海南命令是海南法院就在公司註冊地海南頒發的,第二項要求也顯然被滿足。

海南命令因此獲得香港公司法庭的認可。所尋求的是常規的命令條款,並附加在裁決之後。

合作協議的作用  

正如我們之前的文章所述,內地與香港於2021年5月14日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的形式,建立了新的合作機制 (“合作協議”) 。根據合作協議,上海、深圳和廈門同意與香港就跨境清盤和破產事宜相互認可和協助。

由於海南並不是合作協議的締約方,因此合作協議機制並未發揮作用。然而,夏利士法官重申了他在 Re CEFC 一案中的裁決,認為互惠並不是在香港法院在普通法下認可和協助境外程序的必要條件。海南法院有可能不承認香港破產或清盤程序和公職人員的可能性本身並不妨礙香港法院應海南法院的要求認可海南命令。

總結

裁決是近期破產清盤領域一系列進展的最新和令人鼓舞的發展。儘管海南並非合作協議的締約方,但海南命令獲得認可的事實表明了香港公司法庭的務實性和靈活性。從 Re CEFC 到合作協議,再到該裁決,香港的製度一直致力於促進加強跨境破產合作的機制。

*本文最初由Conventus Law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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