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由於抗議活動或支持抗議活動而曠工的現象,在社交媒體和新聞中引發了廣泛評論(和困惑)。本篇短文列出了與香港正在發生的抗議活動相關的基本法律原則。
曠工
基本法第 27 條(其中規定香港居民享有罷工的自由)以及香港僱傭條例第 9(2) 節 (禁止雇主以員工參與罷工為由辭退員工)均規定了員工享有罷工的權利,但是曠工參與抗議引渡法案的活動是否也屬於法律所規定的罷工,則存在爭議。這是因為,根據《工會條例》的規定,罷工是指“一批受僱傭的人員聯合起來,由於存在爭議而停止為雇主工作的行為,其目的是要迫使雇主…接受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 因此,為了抗議與僱傭條款或條件無關的其他事情而曠工的行為,將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
在此類情況下,雇主可決定曠工是否達到擅離職守的程度,並依據僱傭合同的條款,對員工實施紀律處分。這些處分可能包括停職、降薪、書面警告,以及如果違規行為多次反復出現或長期持續,員工還可能會被辭退。
如果員工因為道路遇阻或地鐵受到干擾而無法準時上班,會出現怎樣的情況?
雇主有義務為員工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這種義務不僅限於實際的工作場所,還包括進出工作場所的方式和途徑。
如果由於罷工活動,使得員工難以準時上班或要面臨危險,則雇主應當考慮實施靈活的工作安排,比如說允許員工在家里辦公。合理的做法是要製定應急預案,將抗議活動給工作帶來的影響降至最低。
最重要的是,雇主應當明確告知員工,希望員工在遇到抗議活動時應怎麼做,並為受到影響的員工做出適當的工作安排。
員工應當注意,在批准曠工之前,雇主有權要求員工證明其上下班的路徑可能受到干擾。
員工由於參與抗議活動而被逮捕,會出現怎樣的情況?
這要取決於員工僱傭合同的規定。越來越多的僱傭合同規定,如果員工被逮捕,雇主有權辭退員工。但是,如果僱傭合同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那麼除非員工被逮捕的情況損害了雇主的聲譽,或者影響到員工的工作能力(比如拒絕保釋或者限制員工出行),否則雇主也很難對員工採取任何合法的紀律處分措施。
工作期間參與抗議
雇主應當提醒員工其應遵守的行為準則,以及工作受到擾亂的後果。這些準則通常見於員工的合同或手冊。如果員工出現任何違反規則的行為,雇主應當確保依據合同約定或紀律程序來處理,以免因為違反規定而遭到起訴。
對於合同或手冊未涉及到的情況,雇主最好發布相關政策,對未來可能出現的類似情況做出規定,說明接受和不接受哪些行為,以及違反政策將受到怎樣樣的處罰。員工應當注意,所製定的政策要符合併維護員工享有的各項權利和保護。雇主雖然不可能詳細列舉所有不可接受的行為,但也應當舉例說明(比如針對政黨或政治人物發表惡毒或辱罵性言論,或者穿戴印有政治標語的衣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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