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情況
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為全球企業帶來了無法預料的挑戰,導致許多公司無法倖免於疫情;香港也不例外。根據香港政府破產管理署公佈的數據,本年首七個月內共有5219宗強制破產呈請和247宗強制清盤呈請,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13.7%和5.1%。這些數字可能仍未能充分反映COVID-19的影響。
鑑於COVID-19大流行產生的嚴重影響,全球各地政府已經意識到需要採取救濟措施。一些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已實施臨時破產法措施來幫助企業。
當前製度
香港目前沒有任何法定的企業拯救制度。相比起英格蘭和威爾士的行政程序,美國的第11章制度和新加坡的司法管理程序以及救援資金的優勢,陷入財務困境的香港公司只能通過任命清盤人或債務償還安排計劃來進行企業拯救。
因此,香港現行破產製度的主要弊端為:
- 缺乏企業拯救制度
- 缺乏暫緩法律行動的法定權力
- 沒有明確承認跨境破產
其他司法管轄區如何將臨時措施納入其破產法制度?
美國,英國和新加坡在COVID-19及其法律影響下對各自的破產法進行了臨時的修改。
例如,在美國,於2020年3月27日簽署成為法律的《冠狀病毒援助,救濟和經濟安全(CARES)法案》將美國破產法第11章第5子章的債務上限從2,725,625 美元提高至7,500,000美元。此項更改適用於《 CARES法》訂立後提出的破產。債務上限將於2021年3月27日恢復為2,725,625 美元。
在英國,政府於2020年5月20日發布了《公司破產和管治法草案》,以對英國的破產法作出進行臨時修改。這主要是為財政穩健但仍與COVID-19的經濟影響掙扎的企業提供財務救濟。這包括:
- 暫緩非法交易規則
- 引入新的重組程序
- 禁止在商品和服務供應合同中、可以令合同在交易一方進入相關破產程序時終止的條款的運作。
在新加坡,當地已實施COVID-19(臨時措施)法(“ COVID-19法”)以解決COVID-19期間企業和個人都面臨的財務困難問題。 2018年的《破產,重組和解散法》中的門檻已被暫時提高:
就個人而言:
- 展開破產程序的債務門檻已從15,000新加坡元更改為60,000新加坡元。
- 個人的“債務還款計劃”的資格從先前的100,000新加坡元更改為250,000新加坡元
就企業而言:
- 展開清盤程序的債務門檻已從10,000新加坡元更改為100,000新加坡元。
個人或企業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響應債權人的要求的時限亦從21日延長至6個月。
香港政府採取了哪些措施來應對COVID-19造成的財務困境?
目前,香港已推出多種措施應對COVID-19。保就業計劃為每名正在為強積金供款和承諾不裁員的雇主提供每名員工每月高達9000港元的工資補貼。另外,政府亦向每位18歲或以上、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一次性支付現金10,000港元。政府還推出了各種稅務措施和對特定界別的寬,但破產法沒有被暫時變更。
香港對於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的企業拯救有什麼可以提供?我們可以期望看到香港破產法發生變化嗎?
在香港,對於陷入困境的公司進行企業拯救而言,只有兩種可能的選擇:債務償還安排計劃和臨時清盤。債務償還安排計劃是一種尋求折衷的過程,一般涉及債權人接受一筆比所欠金額少的款項並與相關公司達至最終和解。臨時清盤涉及任命臨時清盤人以維持現狀,而不是將公司資產分發給債權人(即清盤人的角色)。但是,臨時清盤實際上不是企業拯救制度。
儘管債務償還計劃是香港企業拯救的法定工具,但它並不被視為理想的程序。這很昂貴,而且缺乏暫緩法律行動的法定權力意味著公司沒有保護期與債權人進行談判。
此外,香港目前還沒有任何跨國界破產法(如《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產示範法》),這可能會給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但在香港設有辦事處的公司帶來問題。儘管如此,在跨境破產的情況下尋求認可和協助在香港並不罕見。香港法院願意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通過普通法援助(以全權或低度干預的方式)承認外國人員的任命和權力。
由於香港對破產法改革的需求日益迫切,因此對香港企業拯救進行立法改革的建議得以重現,這是一個可喜的發展。 2020年3月,政府宣布計劃在2020/2021年立法年度上半年完成企業拯救草案,但這潛在變化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在立法會中通過,只有時間才能證明它能否有效舒緩COVID-19對企業和個人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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