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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新規:香港延長法定產假至 14 週

15 Oct 2020

下載PDF 香港政府於上周宣布,立法委員會已於 2020 年 7 月 9 日通過,《2020 年僱傭(修訂)條例》(簡稱“條例”)將於 2020 年 12 月 11 日開始實施。 依據該條例,法定產假將延長 4 週,總時長為 14 週。產假必須連休。   關鍵要點: 點擊此處 閱讀往期文章,了解條例中的其他重要情況,包括流產定義修訂、孕期檢查津貼修訂等情況。 本文所含內容均為一般信息,僅供參考,不得視為是針對具體事實或情況提供的法律、會計、財務或稅收建議或觀點,請不要以此為依據。依據本文所含內容而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損失或損害,高嘉力律師行概不負責。如有具體的法律問題,請根據自身情況諮詢專業法律建議。如有具體的法律問題,請根據自身情況諮詢專業法律建議。

近期案例更新:回复稀鎂科技集團(在百慕大接受臨時清算)

30 Sep 2020

下載PDF 本所最近為百慕大最高法院委任的稀鎂科技集團(簡稱“公司”)聯合臨時清盤人,就公司軟性臨時清盤常規申請提供法律服務。 在百慕達註冊成立,於中國香港聯交所上市,並在中國大陸設有營運附屬公司。 根據慣例,香港商事法庭會在符合某些標準的情況下認可外國破產管理人員。在香港,藉由請求函申請支持認可與協助已很普遍,更多會以書面提交的方式處理,並以符合香港法院認可和協助命令標準格式的形式起草命令。 在本案申請中,有些方面與標準命令略有不同(如請求書中有關段落所示),並現特別指出如下: 臨時清盤人的某些權力僅在公司同意下方可行使(香港認可令第 2(k)、2(m) 及 2(n) 段)。 臨時清盤人被授予在某些交易中接收預備材料和徵求其意見的權力(香港認可令第 2(q) 段)—— 這是一項新的權力,並未見於標準命令。 雖然香港商事法庭已採用標準命令,而香港的臨時清盤人所尋求的權力應與之一致,但可能會存在要求採用略有不同的條款,以便按個案情況更好適用,促進重組的情況。   香港立法機關正在進行跨境破產領域的改革,而且由於新冠肺炎疫情,改革必要性只會更為迫切。我們最近的文章《新冠肺炎疫情之後的香港破產課題》對此進行了進一步探討。 聯絡人 陳琬琳 (Evelyn Chan), 合夥人+852 3405 7671evelynchan@gallhk.com 黃殷懷 (Adriel Wong), 律師助理+852 3405 7638adrielwong@gallhk.com

勞資新規:颱風和暴雨期間的工作安排

15 Sep 2020

下載PDF 新冠疫情帶來了眾多變化,其中之一就是工作方式的轉變,特別是居家辦公方面。這又帶出了早已存在的老問題——在諸如黑色暴雨預警、8 級颱風(或以上)等不利天氣以及超強颱風引起的“極端天氣”(統稱“不利天氣”)下,員工是否仍需工作。在本文中,我們將分析雇主在不利天氣下可以考慮的幾種安排。 介紹 香港並無針對不利天氣下如何安排工作的相關法律。   儘管勞工部的《颱風和暴雨期間工作守則》(簡稱“守則”)為雇主和員工提供了一些實用指導,但該守則並無法律約束力,也未提及不利天氣條件下居家辦公(“WFH”) 的相關安排。   因此,在不利天氣條件下,員工無論請假還是工作,都取決於具體的合同安排,以及是否就居家辦公進行了約定。如果根據合同規定,員工在不利天氣條件下可請假一天,那麼就不得強迫員工去上班或者居家辦公。 如果並無合同安排,雇主可以考慮就不利天氣條件下是否要上班與員工達成共識。雇主可以視營業和緊急服務的情況要求員工上班,或者給無法居家辦公的員工放假(比如服務行業,服務員、理髮師等職業都不可能居家辦公)。   員工安全相關法律 員工要牢記:-  不利天氣的相關安排 根據現有合同權利與義務,雇主在製定不利天氣期間任何工作安排和政策時可考慮以下因素。 總而言之,雇主如果希望修改勞資合同或員工手冊,添加有關不利天氣的規定,可以審查現行政策,諮詢相關法律建議。如果雇主還未制定相關政策,可以出台關於不利天氣的政策。如需諮詢有關勞資法律的問題,請聯繫尼克迪(Nick Gall,聯繫方式 nickgall@gallhk.com / +852 3405 7688)。

香港破產與COVID-19後的世界

7 Sep 2020

下載 PDF 香港的情況 2019冠狀病毒病(COVID-19)為全球企業帶來了無法預料的挑戰,導致許多公司無法倖免於疫情;香港也不例外。根據香港政府破產管理署公佈的數據,本年首七個月內共有5219宗強制破產呈請和247宗強制清盤呈請,分別比去年同期增長13.7%和5.1%。這些數字可能仍未能充分反映COVID-19的影響。 鑑於COVID-19大流行產生的嚴重影響,全球各地政府已經意識到需要採取救濟措施。一些普通法司法管轄區已實施臨時破產法措施來幫助企業。 當前製度 香港目前沒有任何法定的企業拯救制度。相比起英格蘭和威爾士的行政程序,美國的第11章制度和新加坡的司法管理程序以及救援資金的優勢,陷入財務困境的香港公司只能通過任命清盤人或債務償還安排計劃來進行企業拯救。 因此,香港現行破產製度的主要弊端為: 其他司法管轄區如何將臨時措施納入其破產法制度? 美國,英國和新加坡在COVID-19及其法律影響下對各自的破產法進行了臨時的修改。 例如,在美國,於2020年3月27日簽署成為法律的《冠狀病毒援助,救濟和經濟安全(CARES)法案》將美國破產法第11章第5子章的債務上限從2,725,625 美元提高至7,500,000美元。此項更改適用於《 CARES法》訂立後提出的破產。債務上限將於2021年3月27日恢復為2,725,625 美元。 在英國,政府於2020年5月20日發布了《公司破產和管治法草案》,以對英國的破產法作出進行臨時修改。這主要是為財政穩健但仍與COVID-19的經濟影響掙扎的企業提供財務救濟。這包括: 在新加坡,當地已實施COVID-19(臨時措施)法(“ COVID-19法”)以解決COVID-19期間企業和個人都面臨的財務困難問題。 2018年的《破產,重組和解散法》中的門檻已被暫時提高: 就個人而言: 就企業而言: 個人或企業債務人在破產程序開始前響應債權人的要求的時限亦從21日延長至6個月。 香港政府採取了哪些措施來應對COVID-19造成的財務困境? 目前,香港已推出多種措施應對COVID-19。保就業計劃為每名正在為強積金供款和承諾不裁員的雇主提供每名員工每月高達9000港元的工資補貼。另外,政府亦向每位18歲或以上、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一次性支付現金10,000港元。政府還推出了各種稅務措施和對特定界別的寬,但破產法沒有被暫時變更。 香港對於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的企業拯救有什麼可以提供?我們可以期望看到香港破產法發生變化嗎? 在香港,對於陷入困境的公司進行企業拯救而言,只有兩種可能的選擇:債務償還安排計劃和臨時清盤。債務償還安排計劃是一種尋求折衷的過程,一般涉及債權人接受一筆比所欠金額少的款項並與相關公司達至最終和解。臨時清盤涉及任命臨時清盤人以維持現狀,而不是將公司資產分發給債權人(即清盤人的角色)。但是,臨時清盤實際上不是企業拯救制度。 儘管債務償還計劃是香港企業拯救的法定工具,但它並不被視為理想的程序。這很昂貴,而且缺乏暫緩法律行動的法定權力意味著公司沒有保護期與債權人進行談判。 此外,香港目前還沒有任何跨國界破產法(如《貿易法委員會跨國界破產示範法》),這可能會給在香港以外地區註冊成立、但在香港設有辦事處的公司帶來問題。儘管如此,在跨境破產的情況下尋求認可和協助在香港並不罕見。香港法院願意在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通過普通法援助(以全權或低度干預的方式)承認外國人員的任命和權力。 由於香港對破產法改革的需求日益迫切,因此對香港企業拯救進行立法改革的建議得以重現,這是一個可喜的發展。 2020年3月,政府宣布計劃在2020/2021年立法年度上半年完成企業拯救草案,但這潛在變化可能需要一段時間才能在立法會中通過,只有時間才能證明它能否有效舒緩COVID-19對企業和個人的影響。 本文中包含的所有資料僅供一般參考,不應視為針對特定事實或情況的法律、會計、財務或稅務建議或意見,在此方面不可以之為據行事。因依賴本文所含信息作為或不作為而直接或間接引起的任何損失或損害,高嘉力律師行概不承擔責任。敦請您就自身實際情況以及可能遇到的具體法律問題尋求專門的法律建議。 聯繫人 陳琬琳 (Evelyn Chan), 合夥人+852 3405 7671evelynchan@gallhk.com

勞資信息:第二期「保就業」計劃即將接受申請

26 Aug 2020

政府宣布,第二期「保就業」計劃將於2020年8月31日至2020年9月13日接受申請。有意申請「保就業」計劃支助的雇主必須為第二期提交新的申請。 在第一期已經獲得一次性一筆過補貼的自僱人士將無法申請第二期「保就業」計劃。 第二期「保就業」計劃的補貼期為何? 第二期「保就業」計劃的補貼期為2020年9月到11月(下稱「補貼期」)。 申請資格為何? 第二期的申請資格與第一期的相同;換言之,所有在2020年3月31日或之前設立強積金戶口或職業退休計劃的「一般僱員」(即年滿18歲至未滿65歲,連續受僱60日或以上的人士)和所有65歲以上的僱員均可受惠,但不包括某些不合資格的雇主(例如政府和法定機構)。 補貼金額為何? 補貼水平保持不變:「指定月份」的實際工資的50%,工資上限為每名僱員每月18,000港元,即每名僱員每月最高補貼9,000港元。補貼將涵蓋3個月,從2020年9月到11月。政府在第二期對65歲或以上的僱員作出一些放寬。若65歲或以上僱員所得的工資補貼少於每月5,000元,有關雇主可為該等僱員領取每人每月5,000元的工資補貼。 「指定月份」為何? 雇主可選擇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的任何一個月份作為第二期補貼的「指定月份」,以作為計算補貼的基礎。 雇主須作出什麼承諾? 與第一期相同,參與第二期「保就業」計劃的雇主須承諾並保證– 相關罰則為何? 此外,若秘書處認為該雇主於第一期補貼期(即2020年6月至8月)內裁減其公司/機構內僱員數目的幅度龐大,而該雇主又未能證明並使秘書處信納其有意聘請僱員以取代被裁減的僱員及/或重新聘請被裁減的僱員,或未能就其「裁員」提供合理解釋,政府有權拒絕有關雇主第二期工資補貼的申請及/或取回該雇主第二期的全數或部分任何已發放的工資補貼。 提供不真實和不正確信息的責任為何? 提出申請時提供的信息必須為真實、完整及準確,否則,相關申請可能被視為無效,被拒絕和/或被取消資格。任何人作出虛假陳述,誤解或掩蓋事實,或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的文件或資料,以欺騙政府及/或其指定機構,均屬刑事罪行,可被檢控。 在第二期有否任何進一步的建議修訂? 這些承諾的細節尚未被公佈。 關於「保就業」計劃及其他勞資法律的相關事宜,請聯繫 Nick Gall (nickgall@gallhk.com / +852 3405 7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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