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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力律師行助力撰寫錢伯斯執行判決香港篇

24 Aug 2020

錢伯斯全球實踐指南為司內部法務顧問提供於主要司法管轄區之主要執業領域的專業法律評論。該指南重點分析對商業有影響的實際法律問題,並讓讀者對比適用於各主要司法管轄區的法例與程序。 在此最新的執行判決章節,本行合夥人陳琬琳和律師林炎紅探討了一系列的問題,包括: 在司法管轄區內辨認資產 不同類別的境內判決 執行境內判決 國外判決以及執行國外判決的法律問題 仲裁裁決 請按此查閱完整章節: https://practiceguides.chambers.com/practice-guides/enforcement-of-judgments-2020 下載章節檔案

為何舉辦兩次婚禮會帶來意想不到的後果

21 Aug 2020

下載PDF 自2020年初起, 2019冠狀病毒病疫情對全世界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亦影響了人們各方面的生活,例如旅遊和結婚計劃。有些人選擇延遲或取消他們的婚禮,而有些人則決定在他們的居住地舉行簡單的婚禮,局勢允許時再在居住地或在海外舉行婚禮慶典。 本文將探討舉行兩場或以上婚禮的可行性,以及多於一場的婚禮還是否有效。 我可以舉辦兩場或以上的婚禮嗎?一場在香港舉行,另一場在外地? 答案是可以。但是,在香港和大多數國家,只有第一場婚禮才會被認可為合法和有效。該婚姻將繼續有效,直至因配偶死亡而被終止、離婚或婚姻被廢止。因此,確保婚禮有效地進行和認真履行一切程序步驟至關重要。 隱患的例子 X and Y [2020] EWHC 1116 (Fam) 在這宗英國案例,丈夫(X先生)徵求法庭批准修訂就其與妻子(Y小姐)的婚姻於1997年頒布的離婚判令。 X先生和Y小姐在沒有告知各自的家人的情況下,於1993年5月25日在西班牙舉行第一場婚禮。 1994年5月31日,他們在家人的見證下在倫敦註冊局(Registry Office)舉行了第二場婚禮。   1996年,X先生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申請離婚。他通知了他的英國律師在西班牙和英國舉行的兩場婚禮,但是在離婚呈請中卻只提及了在有關舉行的婚禮。 Y小姐沒有抗辯反對離婚,於是婚姻被解除。法庭亦針對各方提出的資產索賠頒布了命令。因離婚呈請中只提及了英國的婚禮,所以絕對判令只能解除在英國的婚姻。   20年後,Y小姐希望在西班牙再婚,並要求X先生辦理在西班牙登記他們離婚的手續。然而,X先生獲悉由於離婚呈請和絕對判令沒有提及西班牙的婚姻,他不能在西班牙登記離婚。 Y小姐亦因此籍著西班牙的婚姻還有效的尋求進一步的財務援助。 X先生表示不同意,他認為法庭在英國離婚訴訟程序時已經駁回Y小姐的財務援助申索。 在英國尋求法律意見後,X先生向法庭尋求批准修訂該離婚判令。 高等法院(家事法庭)裁定: 這是一宗近期的案例,並未被香港法庭引用。儘管如此,此案證明了舉行兩場婚禮可能會帶來嚴重的後果。 Wong Zhong Lan Xiang & ors v Wong Frank [2003] 4 HKC 609 在這宗香港案例,上訴法庭在處理一宗遺產承繼案時審查了一個男人與兩個不同的妻子進入兩段婚姻的有效性。死者曾在美國和中國生活,於1921年在中國訂立了中國習俗婚姻。他其後在1939年(民法生效後)在中國與另一名女子結婚。    原審法官裁定死者沒有能力訂立第二段婚姻,因為他當時以美國為居籍。倘若死者當時在中國定居,他就有訂立第二段婚姻的能力。上訴庭卻認為死者當時是以中國為居籍。在討論死者於1939年訂立二段婚姻的能力時,當時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張舉能法官引用了中國民法的某些條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於1939年的判決,並裁定第二段婚姻只能在相關當事人向法庭申請的情況下才能被宣布無效。只要第二段婚姻仍然有效,第二個妻子不會被視為妾侍,而她作為妻子的身份也不會被質疑。 換言之,法庭會考慮雙方結婚時的居籍以斷定該段婚姻是否有效。 米克·賈格爾和瑞莉·霍爾的「婚姻」 米克·賈格爾和瑞莉·霍爾1990年在印尼西亞巴厘島結婚。但是瑞莉·霍爾在1999年提出離婚訴訟的時候,米克·賈格爾卻向外公佈他們並沒有真正結婚。 米克·賈格爾的公告宣稱,在巴厘島主持他們印度式婚禮的印度教教士祭典了一隻雞,並拋灑它的血以潔淨婚禮場地,但這個婚禮在印尼其實不受認可。婚禮上只有一位證人,而且米克·賈格爾和瑞莉·霍爾沒有從英國領事索取授權書,因此未能達到印尼合法婚姻的要求。幾個月後,鑑於一份印尼的報告表示米克·賈格爾和瑞莉·霍爾沒有達到法律要求登記他們的婚姻,倫敦的高等法院裁定他們的婚禮在印尼法或英國法下都無效,而他們的婚姻亦因而無效及缺乏法律效力。 我能在海外結婚嗎?若我希望在海外結婚,我應該注意些什麼? 若您結婚前屬香港居民,而您能符合海外婚姻目的地的法律要求,您須在香港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用表格MR 35),這是證明您未曾在香港登記結婚的文件。建議您先翻查香港結婚紀錄才申請無結婚紀錄證明書。 回到香港以後,您和您的配偶應向香港入境事務遞交表格ROP 18以通知香港入境事務處您的婚姻狀態的改變。 以下為一些熱門海外結婚目的地的婚姻註冊法律要求:  2. 法國 3.

亞洲法律企業專題引述了高嘉力解決糾紛程序數碼化的觀點

19 Aug 2020

《亞洲法律企業》(ALB)2020年8月刊廣泛地引用了高嘉力的觀點,文中探討了疫情有助促進採用科技的現象,包括在解決爭議時的法庭聆訊程序。高嘉力分享了他為香港首個電話聆訊 Cyberworks Audio Video Technology Limited v Mei Ah (HK) Company Limited & Ors 中的申索人提供建議的經驗,並表示:「若這成為『新的常態』,那麼律師和客戶就要學會如何合作並改變他們平常共事的模式。」 點擊此處閱讀第30-31頁全文。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騙局 – 受騙後該如何應對

12 Aug 2020

新冠肺炎疫情下骗局飙升 自新冠肺炎爆发后,全球对个人保护装备(下称「PPE」)例如呼吸器、手术用口罩、手套和面罩等等的需求急剧暴增。遗憾的是,不良商户不会错过利用公众恐惧和忧虑而谋利的机会。在这个困难的时刻,全球的PPE骗案持续上升。在香港,香港警方于今年一月至三月接获逾1,600宗网上购买口罩骗案,涉及超过3000名受害者和公司,涉款共4820万元。亦有报导指,过去数月在美国揭发的口罩诈骗案牵涉总额高达7亿 99 千万美元,类似的数据也能在欧洲观察到。 PPE骗案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虚构PPE:骗徒出售不存在的PPE。受害者汇款到骗徒的银行户口后,骗徒随即消失,而PPE永远不会送达至受害者。此时,受害者会至少希望索回已付的金额。 PPE的质量没有达到既定标准:骗徒出售满足既定标准的PPE(例如中国标准KN95、美国标准N95、欧盟标准FFP2等)。交收PPE时才发现其质量极差,未能满足已承诺的既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希望 (i) 退回该PPE,取回款项甚至追讨损失赔偿,或 (ii) 保留该PPE,加上正确标签及说明后作转售,再追讨损失赔偿。 即使落单和付款前已做好尽职调查,仍会有机会落入骗徒的圈套,通常这些计划周详的骗局是由手法成熟的骗徒策划并幕后操纵。本文旨在为不幸被所谓「新冠肺炎骗局」 受骗的受害者和公司提供一些实用提示。 停止计时,追踪资金 作为第一步,受害者应尽速采取行动,保留有关银行户口余下的资金,从而确保取得判决时不会只得到道德上的胜利。 若该PPE骗局的骗徒未曾传送PPE,受害者应尽快向香港警务处报案。警方便可针对有关银行户口发出「不同意处理书」,指示该银行不获警方的同意去处理有关户口。为谨慎起见,银行通常会终止该户口的一切交易。同时,受害者亦可以在不造成任何开支的情况下达到冻结银行户口的目的。然而上述方法不能完全取代法庭颁布的「冻结令」,这是因为关当局会定期审核「不同意处理书」,这是在受害者的控制范围以外,再者「不同意处理书」只能影响已确定的银行户口而不能触及骗徒的其他资产。 在适当情况下,受害者也可以考虑申请以下其中一项或同时申请所有权强制令和玛瑞瓦禁令(又称「凍結令」),上述两者皆在香港高等法院的管辖权内,并有助在香港或香港境外展开的法庭或仲裁程序。一般而言,所有有权强制令旨在保护申索人拥有权下的资产,若申诉人胜诉,该资产就会转交给他;而资产冻结强制令的目的则是保护申索人,防止答辩人把资产转移,令申索人不能有效地执行判决。如果答辩人在香港境内没有足够的资产但境外却有资产去偿付申索,受害者就应该考虑申请全球玛瑞瓦禁令,冻结本地与海外资产。尤其是当骗徒与香港有关联或在香港有资产时,该禁令会有更强的效力。玛瑞瓦禁令被认为是法律的「核武」,往往是在紧急的情况下申请,但正是这个原因,此禁令难免会相对昂贵,同时现今国际资金转账能在一瞬间完成,玛瑞瓦禁令不能保证相关的银行户口里还有剩余资金。 为追踪资金下落以针对第二层接收人和在转让链的其他各方作出进一步的行动,受害者可以在申请禁令的同时申请附带披露令。在一项标准的玛瑞瓦禁令申请中,法庭通常会命令答辩人以誓章的方式披露其资产金额、所在地和细节。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标准,法庭亦有司法管辖权去命令第三方,例如有关户口所在的银行,去披露该户口在某一期限内进行的交易及细节。实践中,进行资产追踪时也会遇上实际困难,资产追踪不但费时也会耗费大量金钱,就算成功辨认后续的接收人,受害者仍要克服种种法律障碍才能确立其申索理据。 利用民事诉讼追讨款项 禁令救济只能够达到保留有关户口剩余的金额以及骗徒的其他资产的效果,从而协助执行判决。若要确立该资金和资产的拥有权,受害者可利用民事诉讼向骗徒和有关户口的持有人(若辨认成功)提出申索。

探討負責人員的角色

5 Jun 2020

  下載PDF 引言 在這個問答環節裡,高級合夥人高嘉力(Nick Gall)探討證監會核准的負責人員擁有什麼角色、責任及潛在責任。 問:什麼是負責人員? 答:負責人員是指根據《證券和期貨條例》第126(1)條由證券和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核准成為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的個人。證監會引入該制度,以實施更強的管理責任原則。 問:一家持牌法團需要具有多少名負責人員? 答:持牌法團進行的每種受管制活動下,必須要有至少兩名被核准的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名必須為執行董事(見下文)。 Re Uni-Alpha Securities Ltd and Another (unreported, HCMP 714/2006, 27 June 2006) 一案確立了至少兩名負責人員的要求,該案裡其中一名負責人員辭職,因為僅留下一名負責人員,所以業務必須停止營運。 問:成為負責人員有什麼要求? 答:首先,只有持牌代表才能成為負責人員。因此,成為持牌代表的所有慣常發牌要求適用於此。例如,證監會《勝任能力的指引》列出申請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個人必須顯示並且使證監會信納其: 為適當人選(考慮到該人士的財政狀況、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及該人士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對於其擬從事的行業的監管架構,包括法例、規例及有關的守則有充足認識; 了解個人持牌人需具備的職業道德操守;及 對於其所買賣或提供意見的產品及所提供服務的市場有所認識及理解。 證監會還指出,除了持牌代表的一般要求外,負責人員還必須滿足四方面的基本要素: 學歷/行業資格; 行業經驗; 管理經驗;和 監管知識。 因此,對負責人員的經驗和資格要求比持牌代表的更為嚴格。 問:一個人可以擔任多家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嗎? 答:證監會表示,除非某持牌法團屬於同一法團集團或由同一控股股東擁有,否則它們不太可能信納某人為多家持牌公司負責人員的適當人選 。同樣地,如果負責人員還擔任了其他持牌公司的董事、外部顧問或合規顧問,也會產生利益衝突問題。 問:證監會可否對負責人員行使紀律懲處權? 答: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X段,若某受規管人士犯失當行為或曾在任何時間犯失當行為,或某受規管人士被認為並非擔任或留任同一類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證監會可行使紀律懲處權制裁該受規管人士,而“受規管人士”一詞包括負責人員。當持牌法團在參與持牌法團業務的管理的人(包括負責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或是可歸因於該人的怠忽而犯(或曾犯)任何失當行為,則該人士也會被視為犯不當行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3(2)條)。 證監會表示,它們會否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取決於每宗案件的具體事實,它們將考慮到該名人士在特定業務及營運上的明顯或實際權力、其在有關持牌法團所負責職務的高低、可能履行的監督職責,以及其對該法團或受其監督人士未能遵守證監會《操守準則》一事的控製或知情程度。 證監會亦可施加民事性質的紀律制裁,例如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罰款及譴責。除此之外,持牌法團的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亦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的負上潛在刑事責任。 問:在持牌法團是否遵守適用法規標準一事上,負責人員可否只依靠持牌公司的合規職能? 答:證監會指:“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是對遵守所有適用法規標準負主要責任的人。如果法團未能完全遵守,負責人員很難可以推卸責任。” 這是證監會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下稱“SFAT”)上說的。於2015年8月,SFAT申明證監會有權撤銷中國平安證券(香港)負責人員的核准。審裁處認為,該案裡的負責人員有份參與平安證券嚴重的合規控制缺陷,期間包括公司有僱用合規人員的時期,亦包括沒有合規人員而負責人員需承擔責任的時期。 SFAT表示,當違反規例的紀律處分直接針對負責人員時: “負責人員不可能往上給更高級的管理人員推卸責任,亦不能向下轉移給不在同一職位或級別上的員工。” 問:負責人員可有責任實施適當的打擊洗錢系統和控制措施嗎? 答:簡而言之,是的。證監會表示,負責人員對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標準負主要責任。這特別在近期證監會對國信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國信“)進行製裁一事上看到。事件裡,國信於處理第三方基金存款時未有遵守打擊洗錢監管規定。證監會裁定,國信的違規行為是由於其(前)負責人員未能履行其作為負責人員和國信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而發生。證監會認為負責人員是相關期間負責監督國信零售經紀業務的最高級人員,而他未能確保國信: 制定有效的政策來審查和核准零售客戶收到的第三方存款; 實施健全的系統和控制措施,以識別和監控進入其銀行子帳戶的第三方存款; 有效地傳達和執行其內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和 制定用以報告可疑交易的適當程序。 證監會還認為,該負責人員未能對員工進行有效的監督,以確保他們遵守國信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該負責人員從2019年4月17日到2020年2月16日被禁止重新進入行業,為期長達10個月。 問:負責人員須對提交給證監會的信息的準確性有多大程度的警惕? 答:與任何向證監會(的確上,向任何監管機構)提供信息的情況一樣,所提供的信息必須是準確無誤。這不論證監會在什麼情況下要求提供信息,例如任何牌照申請或在證監會調查過程中提出的任何要求。在2017年6月一宗極端的案例中,負責人員未能履行其在這方面的義務,東區裁判法院裁定QMIS證券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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