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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的騙局 – 受騙後該如何應對

12 Aug 2020

新冠肺炎疫情下骗局飙升 自新冠肺炎爆发后,全球对个人保护装备(下称「PPE」)例如呼吸器、手术用口罩、手套和面罩等等的需求急剧暴增。遗憾的是,不良商户不会错过利用公众恐惧和忧虑而谋利的机会。在这个困难的时刻,全球的PPE骗案持续上升。在香港,香港警方于今年一月至三月接获逾1,600宗网上购买口罩骗案,涉及超过3000名受害者和公司,涉款共4820万元。亦有报导指,过去数月在美国揭发的口罩诈骗案牵涉总额高达7亿 99 千万美元,类似的数据也能在欧洲观察到。 PPE骗案一般可分为以下两种模式:- 虚构PPE:骗徒出售不存在的PPE。受害者汇款到骗徒的银行户口后,骗徒随即消失,而PPE永远不会送达至受害者。此时,受害者会至少希望索回已付的金额。 PPE的质量没有达到既定标准:骗徒出售满足既定标准的PPE(例如中国标准KN95、美国标准N95、欧盟标准FFP2等)。交收PPE时才发现其质量极差,未能满足已承诺的既定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能会希望 (i) 退回该PPE,取回款项甚至追讨损失赔偿,或 (ii) 保留该PPE,加上正确标签及说明后作转售,再追讨损失赔偿。 即使落单和付款前已做好尽职调查,仍会有机会落入骗徒的圈套,通常这些计划周详的骗局是由手法成熟的骗徒策划并幕后操纵。本文旨在为不幸被所谓「新冠肺炎骗局」 受骗的受害者和公司提供一些实用提示。 停止计时,追踪资金 作为第一步,受害者应尽速采取行动,保留有关银行户口余下的资金,从而确保取得判决时不会只得到道德上的胜利。 若该PPE骗局的骗徒未曾传送PPE,受害者应尽快向香港警务处报案。警方便可针对有关银行户口发出「不同意处理书」,指示该银行不获警方的同意去处理有关户口。为谨慎起见,银行通常会终止该户口的一切交易。同时,受害者亦可以在不造成任何开支的情况下达到冻结银行户口的目的。然而上述方法不能完全取代法庭颁布的「冻结令」,这是因为关当局会定期审核「不同意处理书」,这是在受害者的控制范围以外,再者「不同意处理书」只能影响已确定的银行户口而不能触及骗徒的其他资产。 在适当情况下,受害者也可以考虑申请以下其中一项或同时申请所有权强制令和玛瑞瓦禁令(又称「凍結令」),上述两者皆在香港高等法院的管辖权内,并有助在香港或香港境外展开的法庭或仲裁程序。一般而言,所有有权强制令旨在保护申索人拥有权下的资产,若申诉人胜诉,该资产就会转交给他;而资产冻结强制令的目的则是保护申索人,防止答辩人把资产转移,令申索人不能有效地执行判决。如果答辩人在香港境内没有足够的资产但境外却有资产去偿付申索,受害者就应该考虑申请全球玛瑞瓦禁令,冻结本地与海外资产。尤其是当骗徒与香港有关联或在香港有资产时,该禁令会有更强的效力。玛瑞瓦禁令被认为是法律的「核武」,往往是在紧急的情况下申请,但正是这个原因,此禁令难免会相对昂贵,同时现今国际资金转账能在一瞬间完成,玛瑞瓦禁令不能保证相关的银行户口里还有剩余资金。 为追踪资金下落以针对第二层接收人和在转让链的其他各方作出进一步的行动,受害者可以在申请禁令的同时申请附带披露令。在一项标准的玛瑞瓦禁令申请中,法庭通常会命令答辩人以誓章的方式披露其资产金额、所在地和细节。只要申请符合法定标准,法庭亦有司法管辖权去命令第三方,例如有关户口所在的银行,去披露该户口在某一期限内进行的交易及细节。实践中,进行资产追踪时也会遇上实际困难,资产追踪不但费时也会耗费大量金钱,就算成功辨认后续的接收人,受害者仍要克服种种法律障碍才能确立其申索理据。 利用民事诉讼追讨款项 禁令救济只能够达到保留有关户口剩余的金额以及骗徒的其他资产的效果,从而协助执行判决。若要确立该资金和资产的拥有权,受害者可利用民事诉讼向骗徒和有关户口的持有人(若辨认成功)提出申索。

探討負責人員的角色

5 Jun 2020

  下載PDF 引言 在這個問答環節裡,高級合夥人高嘉力(Nick Gall)探討證監會核准的負責人員擁有什麼角色、責任及潛在責任。 問:什麼是負責人員? 答:負責人員是指根據《證券和期貨條例》第126(1)條由證券和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下稱“證監會“)核准成為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的個人。證監會引入該制度,以實施更強的管理責任原則。 問:一家持牌法團需要具有多少名負責人員? 答:持牌法團進行的每種受管制活動下,必須要有至少兩名被核准的負責人員,其中至少一名必須為執行董事(見下文)。 Re Uni-Alpha Securities Ltd and Another (unreported, HCMP 714/2006, 27 June 2006) 一案確立了至少兩名負責人員的要求,該案裡其中一名負責人員辭職,因為僅留下一名負責人員,所以業務必須停止營運。 問:成為負責人員有什麼要求? 答:首先,只有持牌代表才能成為負責人員。因此,成為持牌代表的所有慣常發牌要求適用於此。例如,證監會《勝任能力的指引》列出申請進行受規管活動的個人必須顯示並且使證監會信納其: 為適當人選(考慮到該人士的財政狀況、學歷或其他資歷或經驗、是否有能力稱職地、誠實地而公正地進行有關的受規管活動及該人士的信譽、品格、可靠程度及在財政方面的穩健性); 對於其擬從事的行業的監管架構,包括法例、規例及有關的守則有充足認識; 了解個人持牌人需具備的職業道德操守;及 對於其所買賣或提供意見的產品及所提供服務的市場有所認識及理解。 證監會還指出,除了持牌代表的一般要求外,負責人員還必須滿足四方面的基本要素: 學歷/行業資格; 行業經驗; 管理經驗;和 監管知識。 因此,對負責人員的經驗和資格要求比持牌代表的更為嚴格。 問:一個人可以擔任多家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嗎? 答:證監會表示,除非某持牌法團屬於同一法團集團或由同一控股股東擁有,否則它們不太可能信納某人為多家持牌公司負責人員的適當人選 。同樣地,如果負責人員還擔任了其他持牌公司的董事、外部顧問或合規顧問,也會產生利益衝突問題。 問:證監會可否對負責人員行使紀律懲處權? 答: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IX段,若某受規管人士犯失當行為或曾在任何時間犯失當行為,或某受規管人士被認為並非擔任或留任同一類受規管人士的適當人選,證監會可行使紀律懲處權制裁該受規管人士,而“受規管人士”一詞包括負責人員。當持牌法團在參與持牌法團業務的管理的人(包括負責人員)的同意或縱容下,或是可歸因於該人的怠忽而犯(或曾犯)任何失當行為,則該人士也會被視為犯不當行為(《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93(2)條)。 證監會表示,它們會否採取紀律處分行動取決於每宗案件的具體事實,它們將考慮到該名人士在特定業務及營運上的明顯或實際權力、其在有關持牌法團所負責職務的高低、可能履行的監督職責,以及其對該法團或受其監督人士未能遵守證監會《操守準則》一事的控製或知情程度。 證監會亦可施加民事性質的紀律制裁,例如撤銷或暫時吊銷牌照、罰款及譴責。除此之外,持牌法團的高級人員(包括負責人員)亦有可能在某些情況下的負上潛在刑事責任。 問:在持牌法團是否遵守適用法規標準一事上,負責人員可否只依靠持牌公司的合規職能? 答:證監會指:“持牌法團的負責人員是對遵守所有適用法規標準負主要責任的人。如果法團未能完全遵守,負責人員很難可以推卸責任。” 這是證監會在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上訴審裁處(下稱“SFAT”)上說的。於2015年8月,SFAT申明證監會有權撤銷中國平安證券(香港)負責人員的核准。審裁處認為,該案裡的負責人員有份參與平安證券嚴重的合規控制缺陷,期間包括公司有僱用合規人員的時期,亦包括沒有合規人員而負責人員需承擔責任的時期。 SFAT表示,當違反規例的紀律處分直接針對負責人員時: “負責人員不可能往上給更高級的管理人員推卸責任,亦不能向下轉移給不在同一職位或級別上的員工。” 問:負責人員可有責任實施適當的打擊洗錢系統和控制措施嗎? 答:簡而言之,是的。證監會表示,負責人員對遵守所有適用的監管標準負主要責任。這特別在近期證監會對國信證券(香港)經紀有限公司(下稱“國信“)進行製裁一事上看到。事件裡,國信於處理第三方基金存款時未有遵守打擊洗錢監管規定。證監會裁定,國信的違規行為是由於其(前)負責人員未能履行其作為負責人員和國信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而發生。證監會認為負責人員是相關期間負責監督國信零售經紀業務的最高級人員,而他未能確保國信: 制定有效的政策來審查和核准零售客戶收到的第三方存款; 實施健全的系統和控制措施,以識別和監控進入其銀行子帳戶的第三方存款; 有效地傳達和執行其內部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和 制定用以報告可疑交易的適當程序。 證監會還認為,該負責人員未能對員工進行有效的監督,以確保他們遵守國信的打擊洗錢/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政策。該負責人員從2019年4月17日到2020年2月16日被禁止重新進入行業,為期長達10個月。 問:負責人員須對提交給證監會的信息的準確性有多大程度的警惕? 答:與任何向證監會(的確上,向任何監管機構)提供信息的情況一樣,所提供的信息必須是準確無誤。這不論證監會在什麼情況下要求提供信息,例如任何牌照申請或在證監會調查過程中提出的任何要求。在2017年6月一宗極端的案例中,負責人員未能履行其在這方面的義務,東區裁判法院裁定QMIS證券有限公司(

新冠肺炎期间合作法的益处

27 May 2020

下載 PDF 由於新冠肺炎爆發,香港法院關閉數月,在這段一般休庭期(“GAP”)內,數以千計的庭審被迫休庭。雖然家事法庭現在已經恢復開庭,但由於所採取的一些社會隔離措施,因此庭審仍持續休庭中。我們預計這將成為未來一段時期的“新常態”。 由於案件積壓,離婚夫妻在庭審前將面臨更長的等待期。此外,當下情況也帶來了子女問題方面的重大挑戰。我們看到,由於新冠肺炎疫情呈現出前所未有的形勢,父母之間的糾紛數量正在增加。例如,由於學校停課時期既不算假期也不屬於學期,父母之間對孩子的探視時間產生了分歧。   新冠肺炎(Covid-19)的爆發並不僅僅影響到已進入分居或離婚程序的夫妻。作為將新冠病毒的傳播曲線壓平的預防措施,人們被要求自我隔離並待在家裡。對於夫妻關係出現問題的夫妻來說,長期共處一個屋簷下,會給他們帶來更多的壓力。     隨著家事法庭恢復運轉,未來幾週內,我們可能會看到提交的離婚案件數量激增。 合作程序   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案是採用合作法律程序。合作程序規定,當事雙方及其律師可以進行四方會談,在不訴諸法庭的情況下通過“合作式”努力就未決問題達成協議。 合作程序的主要特點: 自願 —— 這一程序是自願的。包括合作律師在內的所有當事方都要簽署一份協議,確認同意本著誠意進行談判,努力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協議。   法律代表 —— 在合作法律程序中,當事方必須有法律代表:他們聘請的律師都是針對進行和解談判而接受過合作培訓的律師,即,如果當事方決定提起訴訟,他們與合作律師的關係就會就此終止。   專家 —— 當事方可共同聘請專家(例如兒童相關事務方面的兒童心理學家或財務事務方面的稅務專家)提供專業意見,協助雙方進行談判。 保密—— 各參與方對程序予以保密。   友好 —— 合作律師經過培訓,專注於進行明智、基於利益的談判,協助當事方達成協議而無需訴諸訴訟。   控制 —— 當事方可以控制談判的過程和節奏,以便提出一個量身定做的解決方案來解決他們的問題。 節省時間和成本 —— 合作程序非常高效,因為它只涉及圍繞當事方和合作律師的日程來安排,而不受法院時間表的影響。   合作程序的優勢在於,夫妻可以在律師的協助下,通過一次(或多次會議)嘗試解決問題並達成協議。   由於所有人聚在一次,當事方可以集中精力解決當前的問題,並嘗試以專業、實際和明智的方式加以解決。   這就避免了律師的書信往來和準備法庭文件所涉及的時間和費用,最重要的是,它有助於控制當事方的情緒。 Hong Kong Collaborative Practice Group 已就香港的合作程序致函香港司法機構。全港約有 70 名受過合作培訓的律師,包括本行的家庭事務主管麥凱(Caroline McNally)。 結語 家事法庭長期休庭的前所未有情況,已使人們關注替代性糾紛解決方案,以解決因夫妻關係破裂而引起的問題。當事方應將合作程序視為一種替代程序,藉此可以加快進程並幫助謹慎處理夫妻關係結束時的情感影響。 聯繫人

僱傭新規:落實僱傭支援計劃(ESS)

20 May 2020

 下載 PDF 在萬眾期待下之,政府終於公佈了僱傭支援計劃的實施細則以及相應的違規懲罰措施。我們近期就 ESS 的細則進行了最新的分析,請參見此處。   申請要求——所需信息 6 個月的工資補貼,分兩批發放。第一批是 2020 年 6 月 至 8 月,第二批是 2020 年 9 月 至 11 月。僱傭支援計劃的第一批將於 2020 年 5 月 25 日開放網上申請,截止日期為 2020 年 6 月 14 日。為了順利落實,雇主需要授權 ESS 處理機構(PricewaterhouseCoopers Advisory Service)從其強積金信託機構獲取強積金繳存記錄,並授權強積金信託機構將這些資料提供給 ESS 處理機構。   雇主申請時可能需要提交以下信息,具體取決於雇主是否參加了強積金計劃或者可豁免強積金的 ORSO 計劃: 雇主必須要注意,上述文件和記錄必須載有雇主的相同名稱。   承諾 要申請 ESS 補貼,雇主必須提供以下承諾: 對於第一批補貼,雇主必須保證,2020 年 6 月

應對團隊舉動和跳板禁令範圍:McLarens Hong Kong 一案

18 May 2020

  下載 PDF 總體情況  本指引分析了雇主在重要員工離職時為保護企業而申請跳板禁令的法律原則以及關鍵要點。 什麼是跳板禁令? 跳板禁令是一種禁止性的命令。一般來說,跳板禁令將禁止競業活動,取締非法行為導致的非法搶先活動。 跳板禁令通常適用於前員工濫用本屬於前雇主的保密信息而搶先開展業務的活動。 跳板禁令的期限通常是截至特定的日期,或者截至法庭做出最終判決。 McLarens 一案  McLarens Hong Kong Ltd v Poon Chi Fai Corey [2019]3 HKLRD 403一案中,法庭分析了原告 McLarens (“McLarens”) 對九位前員工(“前員工”)及其新雇主 Charles Taylor (“新雇主”) 申請跳板禁令的範圍。 事實情況  McLarens 和新雇主都是理賠公司。 2019年3月3日,前員工以承諾支付代通知金的方式終止了勞資合同。第二天,前員工加盟新雇主。 員工與 McLarens 簽訂的勞資合同中沒有解僱後禁制性約定(“PTR”)方面的規定。因此,McLarens 沒有任何辦法去阻止前員工加盟新雇主或存在競爭關係的企業。 但是,為了應對這種情況,McLarens 向法庭申請了跳板禁令,理由是前員工共謀從 McLarens 集體離職,並以不當途徑獲取了 McLarens 的大量保密信息和/或商業秘密,而新雇主參與了損害 McLarens 之利益的共謀。 在2019年3月29日首次聽證會期間,法庭拒絕向前員工和新雇主作出禁令。法庭認為,前員工已經就保密信息和/或商業秘密提供正式保證,這已足以保障雙方的利益。 經雙方同意後,雙方於 2019 年 4 月 26 日對調整了保證內容,其持續時間將截至2019年6月3日的實體審理。考慮到保證的期限,前員工和新雇主將向 McLare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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