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2022年6月14日 – 香港終審法院(“終審法院”)昨日在Shandong Chenming Paper Holdings Limited v Arjowiggins HKK 2 Limited [2022] HKCFA 11案中作出判決(“終審法院判決”),裁定了在需要對外國註冊的公司進行清盤時,清盤令中所賦予的利益性質。 根據《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第 327(3) 條,香港法院對外國註冊公司進行清盤的管轄權是基於法規的。近年來,香港法院行使此類管轄權的例子不勝枚舉。 3 個門檻要求 正如在著名的鏞記裁決中所解釋的那樣,法定管轄權受 3 個門檻要求的約束: 上訴僅涉及第二個要求,因為雙方同意第一個和第三個要求已被滿足。 所涉的利益n 上訴人是一家在中國內地註冊成立的公司,並在香港註冊為非香港公司,在香港設有營業地點。它的H 股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聯交所”)上市,但在香港沒有資產。 答辯人獲得了對上訴人的仲裁裁決,在香港強制執行,並向上訴人送達法定要求償債書。答辯人威脅啟動清盤程序的籌碼來自對上訴人在香港聯交所上市地位的不利影響。 上訴人隨後獲得非正審強制令,禁止答辯人提出清盤呈請。隨後發出了原訴傳票,尋求一個聲明宣布上述三項有關在香港法院管轄權内將上訴人清盤的要求不會被滿足。 原訟法庭裁定第二項要求已得到滿足,因為清盤呈請所能帶來的施壓,對答辯人構成足夠的利益,或者,第二項要求可以“放鬆”,因為上訴人未能履行裁決而構成非技術上的藐視法庭。 上訴法庭同意原訟法庭的裁決,但不同意原訟法庭關於第二項要求可以適度放鬆的說法。 終審法院的判決 在考慮了香港和英國的權威後,終審法院就與第二項規定有關的利益性質提出以下觀察:- 由於第二個要求只有在第一個要求(足夠的聯繫)得到滿足後才會被采用,終審法院確認第二個要求是一個較低的門檻。 總結 鑑於通過提出清盤呈請去施加壓力並尋求強制償還無爭議債務是完全恰當的做法,終審法院不難確認提出清盤呈請所產生的商業壓力滿足第二個要求的相關利益。只有在發出清盤令所產生的後果中才能找到足夠的利益的這一主張過於狹隘。順帶一提,終審法院還裁定第二項要求不能按照原訟法庭建議的放鬆。 針對上訴人基於禮讓的論點,終審法院裁定只有當有關利益取決於清盤人在外國司法管轄區行使其權力時,才會有禮讓相關的問題。由於涉案的利益是上訴人在聯交所上市的股份,因此不存在禮讓問題。
僱員與獨立的承判商 – 名字有什麼差別?
零工經濟的興起、新冠疫情限制的影響以及隨之而來的關於靈活工作選擇的辯論,使獨立承判商的問題成為了人們關注的焦點。通過由應用程式平台的按需工作(例如食品配送、快遞和乘車服務)正在增加,重塑了就業市場。 2021 年 11 月,香港 Foodpanda 外賣員的罷工引發了一個棘手的舊問題,即特定的工作安排是否會構成僱傭關係或獨立承判商關係。這很重要,因為在法律上有著顯著的差異和影響。
黄启智获得 Benchmark Litigation 香港年度律师
执行合伙人黄启智连续第二年荣获Benchmark Litigation 的亚太区奖项 2022 香港年度律师。
这奖项旨在表彰地区 11 个业务领域和 14 个司法管辖区的领导者和律师事务所,根据创新性、复杂性和影响力进行评判。
高嘉力獲取 Benchmark Litigation 亞太地區2022年度頂級律師事務所
12022年5月11号 – 主要从事争议解决的领先独立香港律师事务所高嘉力被 Benchmark Litigation 评选为2022年商业交易纠纷类一级律师行。律所还在家庭婚姻与破产类被评为二级,并在劳工和就业方面“被提名”。
不當解僱的對與錯
终止雇佣是一个敏感问题,可以直接影响到受影响者的福利和情绪。面临解雇的员工经常会感到被雇主“冤枉”,所以他们的直接反应是寻求追索他们认为是“错误”的解雇。但是,从法律角度来看,不公正或不公平的感觉可能不足以确定终止雇佣在法律上是错误的或不允许的。
在最近的 Lam Siu Wai v Equal Opportunities Commission [2021] HKCFI 3092 一案中,法院澄清它并不关心字面意义上解雇的“正确性”或“错误性”。仅当雇主在不符合法律本身或雇佣合同具体条款的情况下解雇员工时,解雇才会被视为是错误的。
本文概述了雇主解雇员工的法定和法律依据,以及有被解雇风险的雇员可用的各种法定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