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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政府更新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患者的出院標準:這對雇主意味著什麼?

2 Nov 2021

背景 香港政府宣布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起,將收緊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患者的出院標準。他們認為康復的患者在14天內仍有可能是病毒的帶菌者。因此,為防止病毒傳播,患者出院後需在政府隔離設施(北大嶼山醫院香港感染控制中心)接受額外 14 天的隔離和健康監測。可在此瀏覽詳細的新聞稿。 為雇主及其員工所提出的潛在問題 這一新要求帶出了幾個重要的問題,包括: 《僱傭條例》(“EO”)有何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EO”),連續性僱傭合約下的員工只要有累積病假日(例如,首 12 個月每月 2 天,其後每月 4 天,最多累積120 天),並且連續請四天或更多天的有醫療表格證明的病假,便有權享有有薪病假。在員工休法定病假期間,如雇主在有薪病假期間終止與員工的僱傭合同(即時解僱除外),將構成刑事犯罪。 如果員工被診斷出患有2019冠狀病毒病,他們的缺勤應該可以被視為有薪病假,但前提是他們有足夠的累積病假日來抵消相關的缺勤時間。但是對於相對較新的員工或最近請過病假的員工,所享有的權利可能會有限。 額外的 14 天隔離期又如何? 額外的 14 天隔離期為病假和遠程工作帶來了問題。員工將從治療醫院出院並轉移到隔離設施。如果他們不再有症狀或受到疾病的影響,他們能否遠程工作?目前尚不清楚隔離設施的條件如何。如果員工能夠在設施內工作,而雇主亦放心他們這樣做,員工將能夠恢復他們的工作並獲得薪酬。如果不可能或遠程工作是不可行的—例如由於員工的工作性質—問題是,這段時間是否也應該被視為有薪病假。目前尚不清楚他們能否收到任何的醫療證明來抵消這段隔離期。 採取有同理心的方法 健康問題、強制隔離以及工作和工資的不確定性無疑會給受影響的人士帶來焦慮和壓力。雖然公司也會有合理的業務憂慮,例如生產效率和業務連續性,但他們可能會希望採取一種有同理心的方法,並在隔離期間繼續支付員工的工資,即使他們無法遠程工作和/或沒有資格享有有薪病假。另一種選擇是將隔離期視為無薪假期或帶薪年假,儘管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這似乎都有些苛刻。 其他的考慮 最後,雇主還應該檢查他們的保險政策以確定他們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會有保障,例如由於員工或公司無法控制的情況下而導致員工缺勤和無法工作的情況。 本文所含內容均為一般信息,僅供參考,不得視為是針對具體事實或情況提供的法律、會計、財務或稅收建議或觀點,請不要以此為依據。依據本文所含內容而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損失或損害,高嘉力律師行概不負責。如有具體的法律問題,請根據自身情況諮詢專業法律建議。 ave. 

高嘉力, 蘇施瑪與柯蒂嘉合撰《國際比較法律指南:競爭法訴訟 – 2022年 版》(Th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egal Guide to Competition Litigation 2022 Edition)香港章節

28 Oct 2021

gāojiālì,  sū shī mǎ yǔ kē dì jiā hé zhuàn “guójì bǐjiào fǎlǜ zhǐnán: Jìngzhēng fǎ sùsòng – 2022 nián  bǎn”(Th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egal Guide to Competition Litigation 2022 Edition) xiānggǎng zhāngjié. Gāi zhāngjié hángài xiānggǎng jìngzhēng sùsòng fǎlǜ jí fǎguī zhōng de chángjiàn yìtí, bāokuò línshí bǔjiù cuòshī, zuìzhōng bǔjiù cuòshī, zhèngjù, yǒulǐ kě jù/kàngbiàn, shíjiān ānpái, héjiě,

爭議解決條款指南 — 香港概述

20 Oct 2021

什麼是“爭議解決條款”和為什麼它很重要? “爭議應該定在哪裡?” – 這是一個對解決爭議的每一步都有重大影響但經常被忽視的問題。 制定爭議解決條款是管理由爭議解決所產生的風險和成本的方法之一。簡而言之,爭議解決條款是指當事人同意如何解決爭議的合同條款,例如是否通過調解、仲裁或訴訟的方式以及在哪個司法管轄區。 我們作為訴訟人,在製定解決糾紛的方案時需首先審查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因為它對整體策略、索賠的成功率和對執行有利的判決或裁決具有巨大影響。    起草爭議解決條款需要考慮哪些關鍵因素? 各方可以自由協商並商定將爭議解決條款納入合同。以下是一些關鍵的因素:- 1. 爭議解決條款應有效且可執行 這一點怎麼強調都不為過。各方還應確保爭議解決的條款措辭清晰、不含糊,以盡量減少日後可能會發生的任何不必要爭論的風險。   例如,根據香港的法律,仲裁協議必須符合《仲裁條例》(第 609 章)的形式要求,包括必須採用書面形式。還應有明確的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某些問題,例如僱傭問題,根據香港法律是不可仲裁的。 各方在起草多層次爭議解決條款時也應謹慎行事,這些條款規定通過一系列或瀑布式的替代性爭議解決技術去解決爭議,例如談判,然後是調解,再者是仲裁。不確定性可能導致此類爭議解決條款的執行出現問題。 2. 法院、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方法? 各方可以同意將爭議提交法院(通常稱為“管轄權條款”)、仲裁、調解或多種方式的組合。 法院和仲裁是兩種常見的爭議解決方式。 有些當事人由於以下原因更喜歡仲裁而不是法院: 哪缺點呢? 由於程序處理上的靈活性,人們通常認為仲裁會比法院訴訟便宜。但應該強調的是,仲裁的費用可能比法院訴訟的費用更高。仲裁的費用一般包括仲裁庭的費用和開支、行政費用(如果是機構仲裁)和使用機構的費用,如翻譯、筆錄服務和場地預訂(如有需要)。根據 2018 年香港國際仲裁中心機構(“HKIAC”)仲裁規則,各方需要在仲裁開始之前支付仲裁庭費用和 HKIAC 管理費的預付款。 此外,程序處理靈活性的另一面是含糊不清,這會導致有爭論的餘地。例如,證據規則通常由各方約定或由仲裁庭酌情決定。 法庭程序中的某些程序保障措施,例如對在司法程序中作出及使用虛假陳述的人施加的程序和法律後果,在仲裁中是不可用的。 仲裁庭也可能缺乏上訴制度下提供的安全檢查,因為仲裁裁決通常是最終裁決,不得上訴。另一方面,一些當事人可能更喜歡仲裁的終局性,因這可以節省法院訴訟中通常可用的上訴程序的時間和費用。 3. 如果各方選擇法庭訴訟…… 各方須決定一系列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在決定法院的選擇時,當事人可以考慮以下因素:- 4. 如果各方選擇仲裁… 各方應在合同中加入仲裁條款,因為仲裁是一個協商的過程,除非雙方同意仲裁,否則仲裁員無權裁定爭議。 各方必須決定一系列的問題,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值得注意的是《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安排》”)於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其中制訂了賦予內地法院頒發臨時措施(例如保全令)以協助由某些機構或常設辦事處(包括HKIAC)管理的香港仲裁的正式機制。該安排鼓勵當事方在其資產位於中國的情況下選擇香港作為仲裁地。 5. 如果各方之間有多個合同該怎麼辦?  如果一系列的合同將要或已經在單一交易或相關交易中執行,則鼓勵各方在合同中包含一致的爭議解決條款,除非他們希望在他們關係中的不同領域用不同的爭議解決條款去進行規管。 根據我們的經驗,在各方之間執行合同中不一致的爭議解決條款時可能會在解決爭議的合適場地上引發附屬訴訟,用於解決那些不一致的爭議解決條款可能引起的爭議。 如果各方打算在不同的場地解決不同合同的爭議,則應在各合同的爭議解決條款中明確反映這種意圖。 爭議解決條款的樣本 鼓勵各方就把爭議解決條款的形式納入其合同尋求法律意見,以確保其有效和可執行,並是為反映各方的意圖而量身定制。 專有司法管轄權的樣本 各方在此不可撤銷地同意[香港]法院具有審理和裁定關於任何可能因本協議所引起或與之相關的爭議的專有司法管轄權或其形成、存在、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解釋、終止和效力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為此目的,各方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法院的管轄權。   非專有司法管轄權的樣本 各方特此不可撤銷地服從[香港]法院的非專有司法管轄權,以審理和裁定因本協議或其形成、存在、有效性、合法性、可執行性、解釋、終結和影響而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 。 HKIAC 機構仲裁規則下的仲裁示範條款

高嘉力就瑞幸咖啡的持續重組提供法律意見

18 Oct 2021

高嘉力律師行正與 凱瑞奧信和昆鷹合作,就在開曼的瑞幸咖啡有限公司(“瑞幸咖啡”)正在進行的重組中的離岸安排計劃向債券持有人特設小組(“AHG”)提供法律意見. AHG 成員持有大部分由瑞幸咖啡於 2020年1月(2025年到期)發行的 4.6 億美元可轉換優先票據並與於中國大陸的咖啡連鎖店簽訂了重組支持協議(“RSA”)。根據開曼群島法院命令充當瑞幸咖啡軟性清盤的臨時清算人正在監督公司的重組。 瑞幸咖啡於2017年成立,2019年6月在納斯達克上市,在2020年4月宣布發現重大內部舞弊。 在2020年5月,高嘉力為AHG取得了針對瑞幸咖啡及其在香港的關聯公司的資產凍結令和所有權強制令去防止資產在發現欺詐後資產的被轉移。 聯繫人 陳琬琳 (Evelyn Chan),合夥人Tel +852 3405 7671evelynchan@gallhk.com 楊芷彤 (Felda Yeung), 合伙人Tel +852 3405 7674feldayeung@gallhk.com

搜索與救援:關於資產追踪,我需要了解什麼?

30 Sep 2021

欺詐事件在全球持續不斷上升 – 您如何才能最好地裝備和保護您自己或您的公司?了解資產追踪的​​作用以及不同的追踪方法和程序,對於更廣泛的金融調查至關重要。 威科集團邀請了來自爭議解決的高嘉力律師行的袁佩筠和來自培信管理諮詢有限公司的Akanksha Sagar和麥俊宇來探討: 什麼是資產追踪?如何“追踪資金” 資產追踪的程序 追踪資產所需的信息 追討 問答 *CPD accreditation has been applied for from the Law Society of Hong Kong 日期:十月二十八日 (星期四)時間: 香港時間下午4-5點地點:Microsoft Teams 按此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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