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令希望永久移居海外的家庭激增。 如果家長雙方都同意搬遷,過程便很簡單。 然而,分居或離異的家長面臨的一個普遍問題是一方想帶著孩子離開,而另一方則希望孩子留在香港。 胡安芝撰寫的這篇文章將解答家長在這種情況下面臨的一些常見問題。 按此查閱全文。 *此文章是繁體中文的
高嘉力律師行為香港英商會雜誌撰寫關於員工健康的文章
高嘉力律師行為香港英商會雜誌撰寫了一篇關於在職場上員工健康的文章。在文章中,他們探討了世界衛生組織對健康的定義,以及香港如何缺乏全面或整體的法律框架來解決職場上的心理健康問題。他們還為雇主提供了促進心理健康的實用步驟和舉措。 請點擊此處瀏覽文章。
香港法院首次認可中國內地的重整程序
香港法院首次認可並協助在內地啟動並由內地法院指定破產管理人的破產程序案件是Re CEFC Shanghai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2020] HKCFI 167。隨著破產重整制度的最新發展,香港法院在 Re HNA Group Co Limited [2021] HKCFI 2897案件中進一步加強跨境重整合作,夏利士法官亦首次認可內地的重整程序 (“裁決”)。 背景 在中國海南註冊成立的海航集團有限公司 (“公司”) 是海航集團的控股公司。作為一家業務多元化的國內企業集團,海航集團投資組合涵蓋航空、房地產、旅遊和金融服務等領域。儘管它曾一度是世界上最活躍的投資集團之一,該集團在 2021 年因債務重整失敗而宣布破產,陷入了危機。海南銀行以公司資不抵債為由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海南法院”) 申請了破產重整。 根據《企業破產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海南法院於2021年2月10日頒發了重整命令 (“海南命令”)。管理人員,包括北京律師和海南省法制辦公室的一名官員,被任命為清算管理人。同一命令規定公司集團的某些成員可以在管理人的監視權力下繼續管理其資產和業務。 管理人向海南法院提出申請,請求香港公司法庭認可海南命令,協助管理人在香港行使其權力。 香港法院的裁決 夏利士法官重申,法院會在以下情況下同意認可: 該境外清盤程序是一項集體清盤程序; 和 該境外清盤程序是在公司的註冊地啟動的。 這些要求是在之前的幾個案例中所製定的:Re Joint Liquidators of Supreme Tycoon Ltd [2018] HKCFI 277; Re Joint Provisional Liquidators of China Lumena New Materials Corp [2018]
香港政府更新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患者的出院標準:這對雇主意味著什麼?
背景 香港政府宣布自 2021 年 10 月 27 日起,將收緊確診2019冠狀病毒病患者的出院標準。他們認為康復的患者在14天內仍有可能是病毒的帶菌者。因此,為防止病毒傳播,患者出院後需在政府隔離設施(北大嶼山醫院香港感染控制中心)接受額外 14 天的隔離和健康監測。可在此瀏覽詳細的新聞稿。 為雇主及其員工所提出的潛在問題 這一新要求帶出了幾個重要的問題,包括: 《僱傭條例》(“EO”)有何規定? 根據《僱傭條例》(“EO”),連續性僱傭合約下的員工只要有累積病假日(例如,首 12 個月每月 2 天,其後每月 4 天,最多累積120 天),並且連續請四天或更多天的有醫療表格證明的病假,便有權享有有薪病假。在員工休法定病假期間,如雇主在有薪病假期間終止與員工的僱傭合同(即時解僱除外),將構成刑事犯罪。 如果員工被診斷出患有2019冠狀病毒病,他們的缺勤應該可以被視為有薪病假,但前提是他們有足夠的累積病假日來抵消相關的缺勤時間。但是對於相對較新的員工或最近請過病假的員工,所享有的權利可能會有限。 額外的 14 天隔離期又如何? 額外的 14 天隔離期為病假和遠程工作帶來了問題。員工將從治療醫院出院並轉移到隔離設施。如果他們不再有症狀或受到疾病的影響,他們能否遠程工作?目前尚不清楚隔離設施的條件如何。如果員工能夠在設施內工作,而雇主亦放心他們這樣做,員工將能夠恢復他們的工作並獲得薪酬。如果不可能或遠程工作是不可行的—例如由於員工的工作性質—問題是,這段時間是否也應該被視為有薪病假。目前尚不清楚他們能否收到任何的醫療證明來抵消這段隔離期。 採取有同理心的方法 健康問題、強制隔離以及工作和工資的不確定性無疑會給受影響的人士帶來焦慮和壓力。雖然公司也會有合理的業務憂慮,例如生產效率和業務連續性,但他們可能會希望採取一種有同理心的方法,並在隔離期間繼續支付員工的工資,即使他們無法遠程工作和/或沒有資格享有有薪病假。另一種選擇是將隔離期視為無薪假期或帶薪年假,儘管在任何一種情況下這似乎都有些苛刻。 其他的考慮 最後,雇主還應該檢查他們的保險政策以確定他們在這種情況下是否會有保障,例如由於員工或公司無法控制的情況下而導致員工缺勤和無法工作的情況。 本文所含內容均為一般信息,僅供參考,不得視為是針對具體事實或情況提供的法律、會計、財務或稅收建議或觀點,請不要以此為依據。依據本文所含內容而作為或不作為所導致的損失或損害,高嘉力律師行概不負責。如有具體的法律問題,請根據自身情況諮詢專業法律建議。 ave.
高嘉力, 蘇施瑪與柯蒂嘉合撰《國際比較法律指南:競爭法訴訟 – 2022年 版》(Th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egal Guide to Competition Litigation 2022 Edition)香港章節
gāojiālì, sū shī mǎ yǔ kē dì jiā hé zhuàn “guójì bǐjiào fǎlǜ zhǐnán: Jìngzhēng fǎ sùsòng – 2022 nián bǎn”(Th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egal Guide to Competition Litigation 2022 Edition) xiānggǎng zhāngjié. Gāi zhāngjié hángài xiānggǎng jìngzhēng sùsòng fǎlǜ jí fǎguī zhōng de chángjiàn yìtí, bāokuò línshí bǔjiù cuòshī, zuìzhōng bǔjiù cuòshī, zhèngjù, yǒulǐ kě jù/kàngbiàn, shíjiān ānpái, héji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