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1年9月1日,楊芷彤與 Alvarez & Marsal 香港爭議與調查業務董事總經理 Davin Teo 一起在一個研討會上討論了關於員工不當行為和工作場所的內部調查。 員工的不當行為可以有多種形式,但無論這是否涉及欺詐、貪污、數據/知識產權盜竊或騷擾,在專家的幫助下計劃和實施調查都至關重要。 在這研討會上,我們探討了: 點擊此處查看可列印的一頁詳細說明保護和降低風險的注意事項。
跨境破產的新篇章:香港首宗清盤人在內地發出認可和協助申請
在2021年5月14日,內地和香港以《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協助破產程序的會談紀要》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開展認可和協助香港特別行政區破產程序試點工作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意見”)的形式製訂了合作機制。 根據這合作機制,內地與香港司法管轄區同意內地的試點城市(上海、深圳和廈門)與香港在公司清盤事宜上相互認可和協助。這對兩地的清盤從業員來說是一個重要的里程碑,標誌著加強司法合作的開始。隨著香港與大灣區之間的跨境經濟活動不可避免地增加,這新機制肯定會有所幫助。 香港公司法庭最近在 Re Samson Paper Company Limited (in Creditors’ Voluntary Liquidation) [2021] HKCFI 2151 案中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發出了第一份根據該合作機制提出的申請。內地法院以往從未正式承認不是內地法院委任的清盤人,因此,正如夏利士法官所言,Re Samson Paper 案件的判決是內地與香港在公司清盤領域合作的一項重大決定,同時也是一個對現有的程序和原則有幫助的概論。 Re Samson Paper 案中的公司在香港註冊成立,在內地持有大量資產,包括在上海和深圳註冊的子公司,在北京的不動產,以及一些內地關聯公司的應收款項。低度干預的清盤人於 2020 年 7 月在百慕大獲委任,其委任及權力隨後於 2020 年 8 月在香港獲得認可。該公司於 2020 年 8 月在香港被強制清盤。清盤人向香港公司法庭提出申請,請求法庭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破產法庭發出請求函,以協助他們獲取和收回公司在深圳的重要資產。 程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第六條,香港清盤人應當提交以下文件(如原件非以中文撰寫,同時提供中文譯本):- 申請書; 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請求認可和協助的函件; 啟動香港清盤程序以及委任香港管理人的有關文件; 債務人主要利益中心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在內地以外形成的,還應當依據內地法律規定辦理證明手續; 申請予以認可和協助的裁判文書副本; 香港管理人身份證件的複印件,身份證件在內地以外形成的,還應當依據內地法律規定辦理證明手續; 債務人在內地的主要財產位於試點地區、在試點地區存在營業地或者在試點地區設有代表機構的相關證據。 相關法例 如要引用這合作機制,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必須在香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第4條和Re Samson Paper案的裁決,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在香港連續至少6個月的情況才適用於合作機制。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將“主要利益中心”一般定義為“註冊地”,但該過程並非一成不變—它亦會考慮其他因素,例如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主要營業地、主要財產所在地等。 夏利士法官進一步認為,香港法院具有固有管轄權可以發出請求函允許香港清盤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尋求認可和協助。法院在授予請求函之前會考慮裁定相關案件的最合適或最方便的司法管轄區。夏利士法官亦認為香港清盤人應得到深圳法院的認可和協助,以便他們能夠在深圳法院的管轄範圍內履行職責。 總結 該合作機制是移除一個香港清盤從業員常見的障礙的開始,而且實施時間與在可預見的未來隨著跨境經濟互動預期的增加互相配合。這絕對是一個受歡迎的發展,預計將會有更多的申請跟隨 Re Samson Paper案例 去善用這一非常寶貴的資源。
高嘉力律師行獲得保存魯南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所有權強制令」
高嘉力律師行最近在香港為其客戶趙龍女士和英屬維爾京群島公司 Endushantum Investments Co., Ltd.(“Endusantum”)在一宗複雜跨境糾紛中取得了所有權強制令,當中涉及一家重要的中國製藥公司,魯南製藥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魯南”),以及其他集團公司的股份(統稱“該等中國公司股份”)。 在2021年7月20日,英屬維爾京群島商事法院頒下判決,確認趙女士擁有 Endusantum 的股份(“該英屬維爾京群島判決”),這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引起了廣泛關注。 在該英屬維爾京群島判決下達前,該等中國公司股份已被轉移至兩家香港公司(“該等香港公司”),據稱該等香港公司以代名人身份持有股份。為保全該等中國公司股份以保障趙女士作為實益擁有人的利益,高嘉力律師行於本月成功取得香港法院頒布的所有權強制令,禁止該等香港公司轉移或以其他方式處理該等中國公司股份。 聯繫人 陳琬琳 (Evelyn Chan), PartnerTel +852 3405 7671evelynchan@gallhk.com 楊芷彤 (Felda Yeung), 合伙人Tel +852 3405 7674feldayeung@gallhk.com 梁似薇 (May Leung), 律師Tel +852 3405 7686mayleung@gallhk.com
重新考慮並存債務償還計劃的必要性
下載 PDF 對於陷入財政困境的公司而言,即使其大部分甚至所有債務均受香港法律管轄,最謹慎和審慎的做法還是同時在香港及其公司註冊地進行並存債務償還計劃。背後的原因是要防止敵對債權人於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干擾償還計劃的實施,從而確保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不受影響。 雖然這被視為一種謹慎的做法,但推行債務償還方案本身就是一項費用昂貴的工作; 一家陷入財政困境的公司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繼續承擔重大開支,明顯跟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產生衝突。香港公司法院對於此表達關注,並在最近的一系列案件中就陷入財政困境的公司和清盤案件中的私營機構從業員未來方向作出了具指示性決定。 大禹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在大禹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19)HKCFI 2531中,一所在開曼群島註冊及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於開曼群島和香港推行債務整理方案。在該案中,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王鳴峰(DHCJ William Wong SC)表示法院十分關注清盤人的重組成本,因為這直接影響到計劃債權人可收回的金額,並促請法院和從業員重新考慮採用並存債務償還計劃的必要性和合適性。 中油港燃能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江蘭能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2021]HKCFI 1592中的公司也是在開曼群島和香港推行並存債務償還計劃。公司主要在內地營運,其債權人幾乎全都在香港。公司在香港上市,其主要利益中心也是香港。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而這也是其與開曼群島的唯一聯繫。 在上述背景下,高等法院的夏利士法官雖然批准了香港的債務償還計劃,但對於開曼計劃持批評態度。法官表示,將來提出申請執行並存債務償還計劃的呈請人,將需向香港法院解釋這樣做的必要性。 福澤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在福澤集團控股有限公司(2021)HKCFI 1563中,夏利士法官以附帶意見方式作出評論,講述並存計劃往往多餘的性質,以及目前慣例地採用並存計劃之做法有違債權人利益。在一般情況下,並存計劃希望減輕的風險憑藉Gibbs Rule已經得到充分控制。 夏利士法官在其判決尾聲中再次強調,在大多數情況下,並存計劃是多餘的,並指出今後並存債務償還計劃的呈請人必須滿足法院為何有需要進行並存計劃,以及計劃如何符合無擔保債權人權益。從業者應留意,如果欠缺充分理由進行並存債務償還計劃,香港法院很可能拒絕香港計劃的呈請。 法院的指示非常貼切並有助完善香港的公司重組制度。推行債務重組方案的根本目的在於重組公司的義務及維護無擔保債權人的權益,但讓進行並存計劃成為慣常做法,恐怕是在鼓吹不必要和無理的過度謹慎,且犧牲了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並存計劃還是需要的,但從業員應小心考慮並存計劃的必要性,並留意他們向香港公司法院解釋並存計劃必要性的義務。 *本文最初由Conventus Law發布 聯繫人 陳琬琳 (Evelyn Chan),合夥人Tel +852 3405 7671evelynchan@gallhk.com 黃殷懷 (Adriel Wong),律師Tel +852 3405 7638adrielwong@gallhk.com
高嘉力宣布新一轮晋升安排
2021年6月1日——專注於爭議解決方案的香港頂級獨立律所高嘉力律師行今日宣布楊芷彤(Felda Yeung)由資深律師晉升為資深顧問律師,林炎紅(Yandy Lam)、 胡安芝 (Chantelle Woo)和蘇施瑪(Ashima Sood)由律師晉升為資深律師。此次晉升立即生效。 楊芷彤 Felda Yeung於2011年加入本律所擔任實習律師,後於2013年在香港轉正成為執業律師。她在商業和民事訴訟方面有著豐富經驗,尤其擅長仲裁、合同爭端和欺詐調查案件。 林炎紅(Yandy Lam)於2014年在香港入職成為執業律師,擅長商業與民事訴訟案件,包括合同爭端、股東爭端、合夥爭端、違反誠信責任、欺詐、資產追踪爭端等領域。 胡安芝(Chantelle Woo)於2009年在香港入職成為執業律師,主要負責家庭法事務,包括離婚分居、兒童撫養權、永久剝奪兒童監護權、監護權和禁令、財務爭端和婚姻協議。 蘇施瑪(Ashima Sood)從2011年她巳是合資格印度籍律師。於2014年加入高嘉力,後於2017年在香港轉正成為執業律師。她在商業訴訟、仲裁和爭議解決方案方面有著十分豐富的經驗。 高嘉力高度評價此次晉升:“我很高興能夠為楊芷彤(Felda Yeung)、林炎紅(Yandy Lam)、 胡安芝 (Chantelle Woo)和蘇施瑪(Ashima Sood)做出晉升安排,他們過去多年裡在本律師行工作盡心盡職,此次晉升是對他們的認可。他們都是十分出色的法律工作者,我很感激他們為本律師行基業長青而付出的辛勤和努力。” 點擊了解這些律師的詳細資料: 楊芷彤 (Felda Yeung) 林炎紅 (Yandy Lam) 胡安芝 (Chantelle Woo) 蘇施瑪 (Ashima S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