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載 PDF 《香港僱傭條例》第57章經修訂自2020年12月11日起生效,將法定產假從10週增加到14週。全產假期間的產假工資(“MLP”)支付之後,雇主有權根據《補償產假工資計劃》(簡稱RMLP計劃)第11周到14週對應的補償規定,針對已付產假工資申請獲得相應補償,最高不超過80,000港元。勞工處公佈的RMLP計劃現已開放接受申請。 除了之前關於增加法定產假的最新信息外(詳見此處),我們在下面列出了有關雇主按照RMLP計劃提出申請的更多信息。 按照RMLP計劃提出申請有什麼資格要求? 申請獲得產假工資補償必須滿足以下要求: 補償產假工資應在何時提交申請? 雇主應通過以下方式提交符合條件的申請,時間以較後者為準: 雇主應提交哪些證明文件? 必須提交以下文件以及妥善填寫的雇主申請表: 勞工處可以進行審核並要求提供其他信息,例如僱員產假開始前12個月的工資支付證明和其他僱傭記錄。未提供指定信息可能會導致申請無法通過批准並且/或者雇主可能有責任全額退回已收到的產假工資補償款。 提交申請後,雇主無法修改或上交新的證明文件。如果確實需要修改,申請人可以撤回原始申請,然後提交新的申請。 可訪問補償產假工資計劃的“便捷門戶”www.rmlps.gov.hk提出申請並查看其他詳情。
高嘉力律師行獲得《ALB》雜誌“卓越僱主”的認可
高嘉力律師行連續第二年被Asian Legal Business (ALB) 雜誌評為香港“卓越僱主”。該調查對所有員工開放,從法律助理到合夥人,還包括非法律人士。有來自八個司法管轄區的1,800多名受訪者參與了該調查。 請點擊此轉到第20-34頁瀏覽完整排名。
雇主是否可以要求僱員在香港接受COVID-19檢測?
下載 PDF Covid-19 病例的增加使香港許多雇主在考慮是否可以合法地要求僱員接受 Covid-19 檢測。在這樣的疫情時期,雇主一方面要盡力平衡自身的商業利益,保持業務的連續性,另一方面又要安撫員工的擔憂和敏感。在本文中,我們討論了雇主在要求或指示員工進行 Covid-19 檢測時應考慮的因素。 雇主是否有權要求僱員接受 Covid-19 檢測? 除非員工處於政府 “突擊封鎖” 等必須接受強制檢測的情況,或者受僱於餐飲服務等需要強制檢測的行業,否則雇主沒有明確和切實的合法依據要求員工接受 Covid-19 檢測。 在香港,雇主沒有法定權利要求僱員接受任何形式的醫療檢查。合同條款可能設定此類權利,但合同中一般不會有這樣的條款,賦予雇主要求僱員進行醫療檢查(包括 Covid-19 檢測)的權利。 同樣,這也存在明顯的健康和安全隱患。鑑於 Covid-19 極強的傳染性和連帶的健康風險,雇主可以根據《職業安全與健康條例》(簡稱 “OSHO”,第509章)的規定,合法地指示或合理地要求員工進行檢測。依照普通法以及《職業安全與衛生條例》的法定責任,雇主負有義務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所有在職員工的安全和健康。根據《職業安全與衛生條例》,員工亦有對應的義務,須配合雇主並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在工作場所“維護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 但歸根結底,員工仍然可以質疑這種安排的效力。儘管許多員工可能認為 Covid-19 檢測是值得採取的預防措施,但仍有一些人對此比較敏感。例如,個人(尤其是單親父母)可能會擔心,萬一檢測呈陽性,自己不得不與家人分離。因此在現階段,許多雇主正在採取這樣的辦法要求僱員參加 Covid-19 檢測——提供激勵措施(例如補貼私人檢測),同時強調檢測對工作場所的整體好處。 雇主能不能要求僱員聲明其是否接觸過 Covid-19 呈陽性的人? 為了給所有員工營造安全的工作環境,讓各個員工盡到相應的職責,合理的做法是由雇主指示僱員聲明自己是否接觸過 Covid-19 檢測呈陽性的人,或者是否去過曾有 Covid-19 確診病例的場所。人力資源部門和管理層的人員應與員工頻繁溝通,鼓勵大家積極坦白。 員工拒絕接受 Covid-19 常規檢測,雇主該怎麼辦? 如果僱員拒絕遵守雇主的合法合理指示(不同於單純的要求),雇主有權對僱員採取紀律處分措施。在這方面,雇主應遵照其紀律政策處理。建議在執行任何紀律處分之前,應調查或徹查事實,盡量降低草率處分的可能。雇主應考慮僱員拒絕檢測的理由,基於此權衡處分的程度,並儘量考慮可以使用的其他措施,例如要求僱員休年假、無薪假或居家辦公。 雇主可以指示僱員居家或異地辦公嗎? 如果僱員根據合同條款拒絕接受 Covid-19 檢測,則要求僱員在家或其他辦公室辦公或許是雇主可以考慮的另一種選擇。在做出此類指示之前,建議雇主先查看僱傭合同的條款和適用的政策,以確定可否單方面做出指示。儘管採取這些預防措施看起來明智合理,但仍然存在這樣的風險:如果沒有相應的合同條款,可能會讓員工推測這是解僱行為。 雇主可以要求僱員提供 Covid-19 檢測報告嗎? 雇主本身不具備法定權利要求提供 Covid-19 檢測報告。但是,根據《職業安全與衛生條例》規定的義務,雇主要求僱員出示 Covid-19
高嘉力律師行為BritCham雜誌撰寫有關數據隱私和在家工作的文章
高嘉力律師行為香港英商會最新的雜誌撰寫了一篇文章,內容涉及如何安全在家工作。他們探索在家工作所涉及的安全風險,解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新指引,和跟雇主和員工分享保護數據的關鍵要點。 請點擊此處轉到第38-39頁瀏覽文章。
在國外遠程辦公:雇主須知的關鍵法律影響
下載PDF 遠程辦公已成為應對疫情影響、降低感染風險以及應對香港及全球其他地區出行限制和隔離政策的普遍對策。許多雇主也正在考慮將遠程辦公作為降低運營成本的‘新常態’。對於一些僱員來說,遠程辦公可能就意味著在海外工作。本文將討論香港雇主允許僱員在海外辦公之前需要考慮的法律影響。 移民相關影響 僱員在海外司法轄區是否有工作的權利? 允許僱員在海外司法轄區遠程辦公之前,雇主必須要考慮僱員在該司法轄區內的法律身份。如果僱員是海外司法轄區內的國民或居民,或者持有該司法轄區的工作簽證,那麼通常享有工作的權利。但是,如果僱員僅持有旅遊簽證或商務簽證,就很可能會遇到問題。持有旅遊簽證的僱員不享有工作的權利;持有商務簽證的僱員也僅限於在特定期限內參加會議或培訓。根據海外司法轄區內的法律規定,如果僱員違反了移民法律,不僅僱員可能要承擔責任,雇主也很可能會面臨懲罰。而這種責任將可能波及到香港企業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特別是僱員在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場所開展工作的情況。 不僅如此,雇主還必須謹慎考慮香港工作簽證的影響,僱員滯留海外將可能會影響到其未來申請居留香港的計劃。在香港境外長時間滯留將可能會影響僱員在香港連續居住年份的判定。僱員有必要及時延長在香港的居留時間。 稅收相關影響 僱員是否仍須在香港繳納工資稅? 在香港,工資稅採取屬地管轄原則。也就是說,只有在香港境內掙的工資才需要繳納工資稅。某些情況下,在海外司法轄區內遠程辦公的僱員可能需要在香港以及海外司法轄區雙重繳稅。如果香港與海外司法轄區簽署了雙重稅收協定(DTT),那麼在滿足雙重稅收協定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免於雙重繳稅。遠程辦公情況下,通常需要雇員在海外司法轄區(包括中國大陸)納稅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在 12 個月的期限內逗留超過 183 天。 在香港,僱員在特定司法轄區內有責任繳納工資稅,由雇主按相應比例從僱員的工資中代扣。這可能包括香港雇主在英國等特定司法轄區內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考慮到海外司法轄區內普遍適用的規則,雇主允許僱員在海外遠程辦公之前,有必要謹慎尋求必要的法律建議和稅收建議。 雇主在海外司法轄區內是否具備納稅資格? 對於在海外司法轄區內有一名僱員或者超過特定數量的僱員是否使雇主在該司法轄區內具備納稅資格(或成為永久納稅對象),雇主應當諮詢相關法律建議。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海外司法轄區內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可能會考慮僱員逗留天數、僱員人數以及僱員的工作性質(比如是否有權代表雇主簽訂合同以及是否在海外司法轄區內提供諮詢服務等等)。如果確定具備納稅資格,則雇主可能有義務在海外司法轄區內繳納公司稅。 監管與僱傭法律影響 是否需要適用海外司法轄區的監管、合規和法律要求? 無論僱員是否為監管對象(比如在金融領域或法律領域),雇主都必須考慮香港以及海外司法轄區的合規要求,還要考慮雇主和僱員是否需要向香港的監管機構匯報離境情況,或者在海外司法轄區申請以特定身份從事相關活動的許可。 僱員代表雇主在海外司法轄區內開展談判和簽約活動時,應當諮詢相關法律建議,以免因為合同適用相關外國法律而造成違背雇主意願的風險。 對就業法律和僱員享有的勞動保護有何影響? 僱員在海外臨時遠程辦公時,香港所有的就業法律和勞動保護規定仍然適用於屬香港法律管轄的僱傭關係。香港雖然並無社會保險要求,但是雇主仍有責任支付《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 章)規定的各種款項。雇主可以與僱員協商修改僱傭合同,對遠程辦公作出安排。但是,違反《僱傭條例》(第 57 章)的任何約定都將視為無效。 無論雇主與僱員簽訂怎樣的協議,僱傭關係可能還需要遵守海外司法轄區的就業法律和勞動保護規定。這些勞動保護規定在雇主看來可能相當繁瑣,比如中國大陸的勞動保護規定。為了了解相關權利與義務,雇主應當諮詢相關海外司法轄區內的法律建議。 雇主是否仍需要對海外辦公的僱員承擔健康安全責任? 香港的雇主不僅需要承擔普通法意義上的責任,還需要承擔《職業安全健康條例》(第 509 章)規定的法定義務,要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工作中所有僱員的健康與安全。依據《僱員賠償條例》(第 282 章)的規定,僱員在僱傭期間或因為僱傭工作而受到人身傷害,雇主有責任提供賠償。由於僱員在海外工作,該規定可能仍然適用,視具體情況而定。鑑於雇主在控制健康安全問題上可能存在難題以及含糊不清之處,雇主應當考慮要求僱員在遠程辦公時做出合法承諾,並製定詳細的僱傭政策,明確具體的要求和最佳實踐。雖然保險政策並不能替代雇主的義務,但是能夠在責任出現時減輕相關的財務負擔。雇主應當考慮現有保險的理賠範圍,並在必要時考慮(在香港或海外)申請理賠。 關鍵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