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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嘉力律師行為BritCham雜誌撰寫有關數據隱私和在家工作的文章

18 Mar 2021

高嘉力律師行為香港英商會最新的雜誌撰寫了一篇文章,內容涉及如何安全在家工作。他們探索在家工作所涉及的安全風險,解釋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新指引,和跟雇主和員工分享保護數據的關鍵要點。 請點擊此處轉到第38-39頁瀏覽文章。

在國外遠程辦公:雇主須知的關鍵法律影響

16 Mar 2021

下載PDF 遠程辦公已成為應對疫情影響、降低感染風險以及應對香港及全球其他地區出行限制和隔離政策的普遍對策。許多雇主也正在考慮將遠程辦公作為降低運營成本的‘新常態’。對於一些僱員來說,遠程辦公可能就意味著在海外工作。本文將討論香港雇主允許僱員在海外辦公之前需要考慮的法律影響。 移民相關影響 僱員在海外司法轄區是否有工作的權利? 允許僱員在海外司法轄區遠程辦公之前,雇主必須要考慮僱員在該司法轄區內的法律身份。如果僱員是海外司法轄區內的國民或居民,或者持有該司法轄區的工作簽證,那麼通常享有工作的權利。但是,如果僱員僅持有旅遊簽證或商務簽證,就很可能會遇到問題。持有旅遊簽證的僱員不享有工作的權利;持有商務簽證的僱員也僅限於在特定期限內參加會議或培訓。根據海外司法轄區內的法律規定,如果僱員違反了移民法律,不僅僱員可能要承擔責任,雇主也很可能會面臨懲罰。而這種責任將可能波及到香港企業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特別是僱員在子公司或關聯公司場所開展工作的情況。 不僅如此,雇主還必須謹慎考慮香港工作簽證的影響,僱員滯留海外將可能會影響到其未來申請居留香港的計劃。在香港境外長時間滯留將可能會影響僱員在香港連續居住年份的判定。僱員有必要及時延長在香港的居留時間。   稅收相關影響 僱員是否仍須在香港繳納工資稅? 在香港,工資稅採取屬地管轄原則。也就是說,只有在香港境內掙的工資才需要繳納工資稅。某些情況下,在海外司法轄區內遠程辦公的僱員可能需要在香港以及海外司法轄區雙重繳稅。如果香港與海外司法轄區簽署了雙重稅收協定(DTT),那麼在滿足雙重稅收協定規定的條件下可以免於雙重繳稅。遠程辦公情況下,通常需要雇員在海外司法轄區(包括中國大陸)納稅的其中一個條件就是在 12 個月的期限內逗留超過 183 天。   在香港,僱員在特定司法轄區內有責任繳納工資稅,由雇主按相應比例從僱員的工資中代扣。這可能包括香港雇主在英國等特定司法轄區內的子公司或關聯公司。考慮到海外司法轄區內普遍適用的規則,雇主允許僱員在海外遠程辦公之前,有必要謹慎尋求必要的法律建議和稅收建議。 雇主在海外司法轄區內是否具備納稅資格? 對於在海外司法轄區內有一名僱員或者超過特定數量的僱員是否使雇主在該司法轄區內具備納稅資格(或成為永久納稅對象),雇主應當諮詢相關法律建議。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海外司法轄區內的法律規定,這些規定可能會考慮僱員逗留天數、僱員人數以及僱員的工作性質(比如是否有權代表雇主簽訂合同以及是否在海外司法轄區內提供諮詢服務等等)。如果確定具備納稅資格,則雇主可能有義務在海外司法轄區內繳納公司稅。   監管與僱傭法律影響 是否需要適用海外司法轄區的監管、合規和法律要求? 無論僱員是否為監管對象(比如在金融領域或法律領域),雇主都必須考慮香港以及海外司法轄區的合規要求,還要考慮雇主和僱員是否需要向香港的監管機構匯報離境情況,或者在海外司法轄區申請以特定身份從事相關活動的許可。 僱員代表雇主在海外司法轄區內開展談判和簽約活動時,應當諮詢相關法律建議,以免因為合同適用相關外國法律而造成違背雇主意願的風險。   對就業法律和僱員享有的勞動保護有何影響? 僱員在海外臨時遠程辦公時,香港所有的就業法律和勞動保護規定仍然適用於屬香港法律管轄的僱傭關係。香港雖然並無社會保險要求,但是雇主仍有責任支付《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 章)規定的各種款項。雇主可以與僱員協商修改僱傭合同,對遠程辦公作出安排。但是,違反《僱傭條例》(第 57 章)的任何約定都將視為無效。 無論雇主與僱員簽訂怎樣的協議,僱傭關係可能還需要遵守海外司法轄區的就業法律和勞動保護規定。這些勞動保護規定在雇主看來可能相當繁瑣,比如中國大陸的勞動保護規定。為了了解相關權利與義務,雇主應當諮詢相關海外司法轄區內的法律建議。   雇主是否仍需要對海外辦公的僱員承擔健康安全責任? 香港的雇主不僅需要承擔普通法意義上的責任,還需要承擔《職業安全健康條例》(第 509 章)規定的法定義務,要採取合理可行的措施確保工作中所有僱員的健康與安全。依據《僱員賠償條例》(第 282 章)的規定,僱員在僱傭期間或因為僱傭工作而受到人身傷害,雇主有責任提供賠償。由於僱員在海外工作,該規定可能仍然適用,視具體情況而定。鑑於雇主在控制健康安全問題上可能存在難題以及含糊不清之處,雇主應當考慮要求僱員在遠程辦公時做出合法承諾,並製定詳細的僱傭政策,明確具體的要求和最佳實踐。雖然保險政策並不能替代雇主的義務,但是能夠在責任出現時減輕相關的財務負擔。雇主應當考慮現有保險的理賠範圍,並在必要時考慮(在香港或海外)申請理賠。 關鍵要點

香港新冠疫苗接種計劃:雇主注意事項

9 Mar 2021

下載PDF 香港政府已啟動執行涵蓋所有香港居民的新冠疫苗接種計劃。政府稱疫苗接種完全免費,旨在保護公眾健康,進一步放寬隔離措施,推動社會恢復正常生活與活動。在當前階段,計劃將優先為老年人和醫務工作者等弱勢群體和高危人群接種,隨後應在今年逐步擴大至全體居民。   在這項接種計劃中,雇主將面臨保護其人員、工作場所和經營活動的幾項重要問題。特別是,   雇主能否強制要求僱員接種疫苗? 對於許多人而言,接種疫苗是對抗疫情的一次突破,是全社會恢復信心的重大進步,而接種疫苗的需求遠遠超過疫苗的可用庫存。不過,還是有些人不願意接種疫苗——有報告稱,40% 的香港居民表示拒絕接種疫苗。拒絕接種的原因有很多,包括宗教信仰、對疫苗生產和測試方法存在顧慮以及害怕會出現副作用或者對服用的其他藥物存在負面影響。近期有報導稱,一位患有慢性病的女性接種了科興生物公司的疫苗之後出現了嚴重中風並死亡,儘管目前並不清楚死亡原因是否與新冠疫苗有關,但是該案例仍可能導致顧慮加重。 雇主能否要求僱員接種疫苗? 毫無疑問,雇主無權強制要求僱員接種疫苗。對於雇主合法合理的要求,僱員有義務遵守,但是要求僱員接種疫苗是否合理,目前仍尚無定論。正如上文所述,僱員有理由反對疫苗接種計劃,而這是個十分棘手的問題。可能有人會說,強制接種就是侵犯了自主人權。 同樣,儘管普通法以及《職業安全及健康條例》要求雇主在合理可行的情況下向僱員提供安全的工作環境,但是這也無法保證要求接種新冠疫苗就能夠被認定為合情合理。對於醫院和醫務工作者以及其他需要頻繁與他人近距離接觸的從業者而言,這有可能是合情合理的要求,但是這個問題仍相當敏感,很有可能引發爭議 值得關注的是,在英國,其國家醫療服務體系(NHS)正在與拒絕接種疫苗的工作人員開展重點溝通。其目的是了解個人不願意接種疫苗的原因,並清晰地宣傳接種疫苗的益處,消除誤解和顧慮。重點在於說服勸解。英國公佈了女王伊麗莎白二世與公共衛生官員一起討論問題的視頻,其中談到了接種疫苗的過程完全無痛,並敦促大家踴躍接種。 我們的建議是,雇主可以鼓勵僱員接種疫苗,並向其宣講接種疫苗對於大家的益處,同時也要關注個人存在的顧慮,不要強制僱員接種。   歧視風險   香港的反歧視法律禁止歧視孕婦和殘疾人士。 “殘疾”的定義十分廣泛,包括身體存在引發或者可能引發疾病的情況。因此,對於拒絕接種的僱員以及招聘未接種人員,雇主應當格外小心謹慎。   數據隱私注意事項 雇主還需要特別重視隱私問題,在記錄僱員的接種情況或者採集、存儲和處理僱員接種信息時要遵守《個人數據資料(隱私)條例》的規定。這包括要告知僱員其是否需要提供信息,並確保所提供信息的安全和即時性。 總結思考 企業必然希望能夠盡快享受接種計劃的益處,保障自己的經營活動,保護其人員和工作場所的安全。不過,雇主在確定這方面的對策時也應當謹慎考慮具體的法律問題以及個人的敏感和顧慮。此外,我們建議密切關注政府對於該計劃的指導意見以及最新要求。 聯繫人 馬休•杜爾汗 (Matthew Durham), 註冊外地律師 +852 3405 7688matthewdurham@gallhk.com 

应对黎明突袭

22 Feb 2021

下載 PDF “黎明突襲”(dawn raid)一詞用於描述通常在清晨針對公司營業場所或個人居住場所進行的突擊檢查,對於營業場所而言一般是在上午 9:00。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廉政公署(ICAC)和競爭事務委員會等機構在特定情況下均有權進入相關場所並進行搜查。通常情況下,證監會、廉政公署和競爭事務委員會都需要持搜查令方可進行黎明突襲,而廉政公署可能會在無逮捕令的特殊緊急情況下進行黎明突襲。   怎樣的情況會引發黎明突襲? 通常情況下,如果相關部門有合理理由認為或懷疑公司或個人違反了特定法律,則相關公司或個人可能會受到黎明突襲搜查。具體情況下,搜查機構將以疑似觸犯的相關法律為搜查依據。例如: 證監會 證監會有權調查的違法和不當行為範圍很廣,包括獲得證監會許可掛牌或註冊的公司以及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調查的違法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虛假交易和價格操縱。 廉政公署 根據《廉政公署條例》以及《防止賄賂條例》,由廉政公署進行黎明突襲搜查的違法行為包括欺詐、妨礙司法程序以及收受賄賂。   競爭事務委員會 競爭事務委員會有合理原因懷疑違反競爭規則的情況下可以進行調查——即違反限制競爭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力以及限制競爭合併與收購規則,目前僅針對電信行業。 受調查組織可以做些什麼來應對“黎明突襲”? 儘管黎明突襲通常事先不作公告,並且每次突襲都是有的放矢,但受調查組織仍可採取一些措施來更好地應對。例如: 設計一個響應協議,指定組織中哪些人屬於響應團隊——通常包括一名高層管理人員、知曉文件保管位置的業務部人員、知曉電子文檔存取方法的信息技術部人員以及一名法律顧問。鑑於接待前台或安保團隊的人員通常是最先知曉黎明突襲之人,他們應當知道在調查員到達時與誰聯繫,然後由誰安排聯繫響應團隊的所有成員。與外部律師事務所達成協議也很有用,律所可以在黎明突襲時作為調查對象的緊急聯繫人。 響應協議應包括確保公司在黎明突襲期間經營的業務持續計劃。例如,調查可能查沒硬盤驅動器或服務器,因此有必要製定應急計劃提供備份,使業務開展得以繼續。 一旦發生黎明突襲,受調查組織應採取哪些措施? 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禮貌地請調查員在單獨的房間等待,直到響應計劃確定的相關人員到場提供協助。但是,由於調查員沒有義務等待,當務之急是不要阻止入場調查,因為妨害或阻礙調查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應要求調查員提供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以及授權進入和查封的手令。應仔細查看相關文件,確保其符合規程(例如,其中正確指明了調查場所),同時理解當前調查的性質和範圍。   調查可能涉及保密義務,例如,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78 條的保密義務,因此,務必要做到僅向員工提供“需要了解”的信息。 如有可能,應保留相關部門查封的文件副本或文件清單。響應團隊的成員應在調查員搜查時陪同,以便記錄搜查和查封的具體內容。   在突襲搜查的過程中,一般很難確定哪些文件可能不在調查範圍或哪些具有法律特權。但無論如何應加以考慮,並在調查當時告知調查員並提出異議,以便在與調查員達成同意之前或在庭審確定此類文件的處理方式之前,將文件分開密封。 在突襲搜查中全程配合調查人員非常重要,以免作出任何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暗示性妨礙行為。

香港證監會的調查權

22 Feb 2021

下載PDF 香港證監會及其職權範圍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 簡稱“證監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非政府機構,其職權是監管香港的金融市場。 《證券及期貨條例》於 2003 年 4 月起生效,其中包含處理金融違規行為的民事和刑事規定。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2 條,證監會可針對以下相關事宜開展調查:  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任何違規行為; 涉及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外匯合約投資交易或管理的誹謗、欺詐或違規行為; 市場違規行為; 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披露要求的行為;及 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交易或投資管理活動。 舉例來說,證監會可能參與調查的具體刑事犯罪行為包括虛假交易、內幕交易和價格操縱。 證監會的調查權 證監會具有廣泛的調查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3 條,證監會有權通知受調查人或調查員合理認為其持有調查相關記錄或文件之人接受證監會工作人員的質詢。該書面通知通常稱為“第 183 條通知”。任何人無合理因由拒不遵從第 183 條通知,或不回答證監會工作人員的質詢,即屬違法,可處以罰款和監禁。 第 183 條規定的其他權力包括: 向調查員出示實際或可能與調查有關的由其持有的任何記錄或文件; 應調查員要求,對調查相關的任何記錄或文件作出解釋或提供進一步細節;及  在調查中給予調查員一切合理協助。 2020 年 3 月,香港法院確認,證監會有權在簽發搜查令時查封數字設備(例如手機和電腦),並根據第 183 條要求提供相應的登錄名和密碼。 調查期間的沉默權及其他注意事項: 收到證監會的調查通知後,受調查人須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7 條,受調查人享有“免於自我歸罪權”。   證監會申明,免於自我歸罪權並非在證監會工作人員要求提供信息時拒不回答問題的因由,因此,不能基於反對自我歸罪,而不回答證監會工作人員的質詢。不過,受調查人仍可在調查過程中要求行使免於自我歸罪權,但是這種要求只能在刑事訴訟中防止將有關回答用於針對受調查人之目的——而非保持沉默的權利。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78 條,第 183 條通知的接收人承擔保密義務,需確保調查的秘密性。儘管向某人披露信息取得了同意授權或在個別情況下獲得允許,例如,為了尋求法律建議而將相關事宜告知律師,但違反此保密規定屬於刑事犯罪,將處以罰款和監禁。 結論 對於上市公司、持牌/註冊機構和持牌人而言,務必要了解證監會的職能及其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民事和刑事領域的廣泛調查權。   按此進一步了解本文中證監會批准負責人(RO)的職務、職責和潛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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