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陷入財政困境的公司而言,即使其大部分甚至所有債務均受香港法律管轄,最謹慎和審慎的做法還是同時在香港及其公司註冊地進行並存債務償還計劃。背後的原因是要防止敵對債權人於香港以外的司法管轄區干擾償還計劃的實施,從而確保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不受影響。
雖然這被視為一種謹慎的做法,但推行債務償還方案本身就是一項費用昂貴的工作; 一家陷入財政困境的公司在多個司法管轄區繼續承擔重大開支,明顯跟公司的債權人的利益產生衝突。香港公司法院對於此表達關注,並在最近的一系列案件中就陷入財政困境的公司和清盤案件中的私營機構從業員未來方向作出了具指示性決定。
大禹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在大禹金融控股有限公司(2019)HKCFI 2531中,一所在開曼群島註冊及在香港上市的公司於開曼群島和香港推行債務整理方案。在該案中,高等法院暫委法官王鳴峰(DHCJ William Wong SC)表示法院十分關注清盤人的重組成本,因為這直接影響到計劃債權人可收回的金額,並促請法院和從業員重新考慮採用並存債務償還計劃的必要性和合適性。
中油港燃能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江蘭能源集團控股有限公司[2021]HKCFI 1592中的公司也是在開曼群島和香港推行並存債務償還計劃。公司主要在內地營運,其債權人幾乎全都在香港。公司在香港上市,其主要利益中心也是香港。公司於開曼群島註冊,而這也是其與開曼群島的唯一聯繫。
在上述背景下,高等法院的夏利士法官雖然批准了香港的債務償還計劃,但對於開曼計劃持批評態度。法官表示,將來提出申請執行並存債務償還計劃的呈請人,將需向香港法院解釋這樣做的必要性。
福澤集團控股有限公司
在福澤集團控股有限公司(2021)HKCFI 1563中,夏利士法官以附帶意見方式作出評論,講述並存計劃往往多餘的性質,以及目前慣例地採用並存計劃之做法有違債權人利益。在一般情況下,並存計劃希望減輕的風險憑藉Gibbs Rule已經得到充分控制。
夏利士法官在其判決尾聲中再次強調,在大多數情況下,並存計劃是多餘的,並指出今後並存債務償還計劃的呈請人必須滿足法院為何有需要進行並存計劃,以及計劃如何符合無擔保債權人權益。從業者應留意,如果欠缺充分理由進行並存債務償還計劃,香港法院很可能拒絕香港計劃的呈請。
法院的指示非常貼切並有助完善香港的公司重組制度。推行債務重組方案的根本目的在於重組公司的義務及維護無擔保債權人的權益,但讓進行並存計劃成為慣常做法,恐怕是在鼓吹不必要和無理的過度謹慎,且犧牲了陷入財務困境的公司及其債權人的利益。當然,在某些情況下並存計劃還是需要的,但從業員應小心考慮並存計劃的必要性,並留意他們向香港公司法院解釋並存計劃必要性的義務。
*本文最初由Conventus Law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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