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就訟費提供的保證是被告人(或處於被告位置的一方)的重要工具。它用來確保勝訴的被告至少獲得部分法律費用的補償。
如果申索最終不成功,而原告有無法支付訟費令的風險,香港法院可以命令原告提供保證。舉例來說,如果原告通常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在香港沒有業務或資產,或者如果原告是無力償債的公司,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原告公司在被告勝訴後將無力支付被告人的費用。
法院會考慮的因素
批准就訟費提供的保證的權力是酌情決定的,在行使酌情權時,法院將考慮原告成功的機會率、原告是否在司法管轄區內有任何資產、該命令是否會扼殺原告的申索以及是否 會對提出申請有任何的延誤等等。
申請過程
申請是通過傳票提出的,並附有陳述理由的誓章證據。通常的做法是在提出申請之前先通過信函要求提供就訟費提供的保證。原告的要求和任何回應應連同訟費陳述書一起顯示在誓章中。
保證的金額
保證的金額同樣是酌情決定的。法院的慣例並不總是在全額賠償的基礎上下令提供保證,金額通常是根據被告為訴訟辯護所可能花費的金額來確定的。它通常是分階段授予的,而不是審訊前的所有費用。
通常,命令會規定將下令的金額存入法院,或者原告提供同等金額的銀行擔保。
不提供保證的後果
命令通常會規定在提供就訟費提供的保證之前暫停訴訟程序,如果原告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交存就訟費提供的保證,則會撤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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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施瑪 (Ashima Sood), 資深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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