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命不等於休息日

休息日

連續性合約下的所有僱員均有權享有休息日,他們在每7天期間可享有不少於24小時的休息日。這是法定假期之外的假期。

在公司環境中,週六和周日通常被指定為休息日,但雇主仍應謹慎地指定特定的休息日,否則會有後果的。

原告人在被告人的公務機管理公司擔任飛行員。他試圖追回135天未付和未休的“休息日”,因為他聲稱根據僱傭合約的條款,公司政策要求如果他在候命時須能在1小時內通過公司的手機聯繫到他,並在 4 小時內報到。被告人的立場是,只有在被告人聯繫原告人履行其職責的情況下,原告人才應被視為在“候命”。

法庭駁回了被告人的論點,理由是如果原告人被要求候命,根據僱傭合約的適當解釋,他不能被視為在休“休息日”。

同樣地,上訴法庭法官在其判決中援引了 Leung Ka Lau & Ors v The Hospital Authority, FACV 22/2008 和 23/2008,其中法庭裁定“僱員無權放棄為雇主工作的那一日不能被視為休息日”。

給雇主的實用提示

雇主有一個要注意的重點,那就是在僱傭合約中應明確規定指定的休息日是什麼。如果僱員碰巧在休息日工作,雇主應記得他們必須為僱員提供替代休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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