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就訟費提供的保證是被告人(或處於被告位置的一方)的重要工具。它用來確保勝訴的被告至少獲得部分法律費用的補償。 如果申索最終不成功,而原告有無法支付訟費令的風險,香港法院可以命令原告提供保證。舉例來說,如果原告通常居住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而在香港沒有業務或資產,或者如果原告是無力償債的公司,或者如果有理由相信原告公司在被告勝訴後將無力支付被告人的費用。 法院會考慮的因素 批准就訟費提供的保證的權力是酌情決定的,在行使酌情權時,法院將考慮原告成功的機會率、原告是否在司法管轄區內有任何資產、該命令是否會扼殺原告的申索以及是否 會對提出申請有任何的延誤等等。 申請過程 申請是通過傳票提出的,並附有陳述理由的誓章證據。通常的做法是在提出申請之前先通過信函要求提供就訟費提供的保證。原告的要求和任何回應應連同訟費陳述書一起顯示在誓章中。 保證的金額 保證的金額同樣是酌情決定的。法院的慣例並不總是在全額賠償的基礎上下令提供保證,金額通常是根據被告為訴訟辯護所可能花費的金額來確定的。它通常是分階段授予的,而不是審訊前的所有費用。 通常,命令會規定將下令的金額存入法院,或者原告提供同等金額的銀行擔保。 不提供保證的後果 命令通常會規定在提供就訟費提供的保證之前暫停訴訟程序,如果原告不能在規定時間內交存就訟費提供的保證,則會撤銷訴訟。 聯繫人: 蘇施瑪 (Ashima Sood), 資深律師Tel +852 3405 7628ashimasood@gallhk.com
高嘉力在2023年《法律500強》亞太地區榜單中獲得認可
《法律500強》已經發布了2023年亞太地區指南。高嘉力律師行被評為訴訟(第4級),勞動和僱傭(第4級)和重組與破產(第5級)的領先律所 ,與私人客戶業務領域和家事法(第3級)。
高嘉力, 蘇施瑪與柯蒂嘉合撰《國際比較法律指南:競爭法訴訟 – 2022年 版》(Th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egal Guide to Competition Litigation 2022 Edition)香港章節
高嘉力, 蘇施瑪與柯蒂嘉合撰《國際比較法律指南:競爭法訴訟 – 2022年 版》(The International Comparative Legal Guide to Competition Litigation 2022 Edition)香港章節。該章節涵蓋香港競爭訴訟法律及法規中的常見議題,包括臨時補救措施,最終補救措施,證據,有理可據/抗辯,時間安排,和解,訟費,上訴,寬大處理和預期的改革。
爭議解決條款指南 — 香港概述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s could have profound implications when a dispute arises. Parties are encouraged to consult lawyers specialised in commercial litigation and dispute resolution at an early stage regarding the implication of the particular dispute resolution clause (or the absence of the same) in their contract out of which the dispute arises, which is at the heart of the design of the overall strategy for a swift and effective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ss.
高嘉力獲取 Benchmark Litigation 頂級律師事務所
2021年5月10日-主要從事爭議解決的領先獨立香港律師事務所高嘉力被Benchmark Litigation評選為2021年商業交易糾紛類一級律師行。律所還在家庭婚姻與破產類被評為二級,並在“勞工和就業”方面被提名。
近期案例更新:回复稀鎂科技集團(在百慕大接受臨時清算)
本所最近為百慕大最高法院委任的稀鎂科技集團(簡稱“公司”)聯合臨時清盤人,就公司軟性臨時清盤常規申請提供法律服務。
新冠肺炎疫情下的騙局 – 受騙後該如何應對
自新冠肺炎爆发后,全球对个人保护装备(下称「PPE」)例如呼吸器、手术用口罩、手套和面罩等等的需求急剧暴增。遗憾的是,不良商户不会错过利用公众恐惧和忧虑而谋利的机会。在这个困难的时刻,全球的PPE骗案持续上升。在香港,香港警方于今年一月至三月接获逾1,600宗网上购买口罩骗案,涉及超过3000名受害者和公司,涉款共4820万元。亦有报导指,过去数月在美国揭发的口罩诈骗案牵涉总额高达7亿 99 千万美元,类似的数据也能在欧洲观察到。
COVID-19 與香港的受挫原則
我們在近期文章中討論了不可抗力原則的法律分支,“允許”締約方在 COVID-19 疫情爆發期間不必履行過於繁重或不可能履行的合同義務。儘管商業合同通常並無不可抗力的相關條款,但在某些情況下,締約方也可以依據衡平法裡的受挫原則放棄履行特定義務。
COVID-19 與不可抗力相關規定在香港的執行
COVID-19 新型冠狀病毒的爆發給公共生活和國際業務造成了前所未有的破壞。毫不意外,目前已經出現了當事方依據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條款,想要“免除”執行虧損合同或不可履行合同的情況。在本文中,合夥人高嘉力(Nick Gall),陳琬琳 (Evelyn Chan) 和見習律師黃殷懷 (Adriel Wong) 探討不可抗力條款是否適用於COVID-19和當事方的履約,以及當事方認為有權採取的各種行動調用不可抗力條款。
法務動態:區域法院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民事管轄權限
立法委员会于2018年6月27日通过了提高区域法院(“DC”)及小额钱债审裁处(“SCT”)部分事务民事管辖权的财政上限的决议。 也就是说,区域法院(DC)及小额钱债审裁处(SCT)都将受理更多诉讼。 该决议将于2018年12月3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