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證監會及其職權範圍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SFC – 簡稱“證監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非政府機構,其職權是監管香港的金融市場。 《證券及期貨條例》於 2003 年 4 月起生效,其中包含處理金融違規行為的民事和刑事規定。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2 條,證監會可針對以下相關事宜開展調查:
- 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的任何違規行為;
- 涉及證券、期貨合約或槓桿外匯合約投資交易或管理的誹謗、欺詐或違規行為;
- 市場違規行為;
- 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披露要求的行為;及
- 不符合公共利益的交易或投資管理活動。
舉例來說,證監會可能參與調查的具體刑事犯罪行為包括虛假交易、內幕交易和價格操縱。
證監會的調查權
證監會具有廣泛的調查權。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3 條,證監會有權通知受調查人或調查員合理認為其持有調查相關記錄或文件之人接受證監會工作人員的質詢。該書面通知通常稱為“第 183 條通知”。任何人無合理因由拒不遵從第 183 條通知,或不回答證監會工作人員的質詢,即屬違法,可處以罰款和監禁。
第 183 條規定的其他權力包括:
- 向調查員出示實際或可能與調查有關的由其持有的任何記錄或文件;
- 應調查員要求,對調查相關的任何記錄或文件作出解釋或提供進一步細節;及
- 在調查中給予調查員一切合理協助。
2020 年 3 月,香港法院確認,證監會有權在簽發搜查令時查封數字設備(例如手機和電腦),並根據第 183 條要求提供相應的登錄名和密碼。
調查期間的沉默權及其他注意事項:
收到證監會的調查通知後,受調查人須知,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7 條,受調查人享有“免於自我歸罪權”。 證監會申明,免於自我歸罪權並非在證監會工作人員要求提供信息時拒不回答問題的因由,因此,不能基於反對自我歸罪,而不回答證監會工作人員的質詢。不過,受調查人仍可在調查過程中要求行使免於自我歸罪權,但是這種要求只能在刑事訴訟中防止將有關回答用於針對受調查人之目的——而非保持沉默的權利。
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378 條,第 183 條通知的接收人承擔保密義務,需確保調查的秘密性。儘管向某人披露信息取得了同意授權或在個別情況下獲得允許,例如,為了尋求法律建議而將相關事宜告知律師,但違反此保密規定屬於刑事犯罪,將處以罰款和監禁。
結論
對於上市公司、持牌/註冊機構和持牌人而言,務必要了解證監會的職能及其依據《證券及期貨條例》在民事和刑事領域的廣泛調查權。
按此進一步了解本文中證監會批准負責人(RO)的職務、職責和潛在責任。